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平台或用户到底由谁来担责?
共享 汽车 出了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赔?
伴随共享汽车(官方称:小微客车分时租赁)投放量不断增大,这个问题日渐凸显出来,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及交通肇事逃逸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共享汽车用户错误的以为自己是学生或没钱,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媒体 报道显示,2017年7月,陕西张先生开着自己的车出门,被一辆共享汽车撞上了,然后,该共享汽车用户陆某驾车而去。交警支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共享汽车驾驶员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对张先生车辆维修费等损失,陆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接受媒体采访中称,1)就算赔钱,也要考虑赔偿金额真实性;2)其现在就是个学生,也没什么 经济 能力;3)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要根据其经济能力判其赔多少,不可能让其全赔。
显然,在该案例中,共享汽车用户陆某对其使用共享汽车中的注意义务,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晰。
那么,在用户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到底应该承担哪些义务或责任呢?
基本义务:合理正当使用共享汽车,不得恶意毁损
按照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共享汽车指导意见》),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 互联网 、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因此,共享企业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户则是承租人。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说,共享汽车用户最为汽车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租赁协议中约定,合理、正当的使用共享汽车。如果因用户不当使用,造成共享汽车损坏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善良保管、合理使用,是共享汽车用户的基本义务。
赔偿责任:使用期间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共享汽车指导意见》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以政府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满足“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等五项要求。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简单说,用于汽车共享的车辆都应该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以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赔偿等。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平台责任:只有提供车辆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担责
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共享汽车用户肇事后逃逸,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简单说,虽然共享汽车并非用户自有车辆,但是,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赔完之后,超出部分还是由用户自己承担。
至于用户有无经济能力或偿付能力,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任何关系,因此,一些学生用户切勿以为自己没钱就可以逃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是其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性能异常,比如刹车失控等,那么,共享企业企业或平台则应对相应事故中遭受损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热衷体验新事物的用户来说,在体验或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要及时查验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车辆性能异常,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可以追究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