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今日头条腾讯互殴,但该如何做好原创内容保护?
这个平台号称补贴10亿元,那个平台号称补贴20亿元。
一时间,从 媒体 网站到浏览器,从腾讯、搜狐到百度、UC,从今日头条到一点资讯,趁着移动 互联网 的春风,纷纷转型 自媒体 内容平台。
原本看似内容 创业 的春天,但在原创保护机制缺失的前提下,俨然让原创内容变成各方“洗劫”的对象。
日前,腾讯和搜狐以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与此同时,今日头条也以腾讯涉嫌侵权诉至法院。
伴随自媒体平台之间的版权保护大战开打,预示着自媒体内容原创保护问题,已经从作者间的维权之争,上升至平台间的内容争夺之战。
那么,在当前自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野蛮成长”的阶段,原创内容保护到底面临哪些难点或问题呢?
原创内容保护机制缺失:转载、创作及变现“乱象频出”
目前,在内容创业领域,原创内容法律保护方面,主要由三类问题。
1)转载方面,未经允许而转载、转载而不付费等侵权乱象层出不穷;
“未经允许而转载”的行为,根据转载主体属于传统或网络媒体不同以及作品传播方式的差异,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可能涉嫌侵犯原创作品作者的复制权、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转载而不付费”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则涉嫌侵犯原创作品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2)创作方面,“复制粘贴”式、掐头去尾式抄袭可谓此起彼伏;
作品创作过程中,一些作者采用“复制粘贴”式、掐头去尾式形成的作品,涉嫌构成“剽窃”。
3)变现方面,原创者的原创作品 商业 利益被各类未经许可而转载或各类抄袭行为所“截胡”。
不论是转载而不付费,抑或是以“复制粘贴”式、掐头去尾式形成的作品,这些作品或作者据以获得的收益,都涉嫌构成侵犯原创作品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那么,在当前的内容创业时代,该如何做好原创内容内容的法律保护呢?
合理引用机制被不当滥用:是自媒体或网络媒体侵权的根源所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事实上,《著作权法》已经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大多数平台或作者,即使是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也都是选择性执行该规定。
仅执行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权利,但没有履行“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义务。
而在更多情况下,未经许可转载、转载未支付报酬及抄袭式引用的做法,成为更多“钻营者”的共同选择。
站在平台角度,平台关注的是点击量或流量,以及基于庞大流量的广告或其他形式变现的问题。
因此,对于平台内或平台上发生的各类抄袭行为,大多隐而不发或视而不见,而这从各大平台缺乏入口显著且处理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得到佐证。
按照法律规定,“适当引用”是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的关键所在。那么,应该如何确定“适当引用”的边界呢?
建立健全原创内容保护机制:将成为各大自媒体平台争夺优质内容的重心
显然,借助技术实现甄别或判别是比较容易的。
首先,引用作品引用内容幅度占比超过一定比例,即可判定为抄袭,而至于这个幅度该如何把握,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
而这也给各平台主动加强原创保护留下了创新之处。比如,注重原创保护的可以设定引用他人原创内容篇幅超20%,即可构成抄袭。
当然,一些平台也可以根据平台发展阶段,设定较为宽松的抄袭宽松的标准,比如40%等等。
但是,引用篇幅超70%以上的不认定构成抄袭的话,恐怕大多数人也难以理解。
其次,对于构成抄袭作品的处理机制。借助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同一平台内,内容相似度或引用篇幅比重的测算,那么,对于涉嫌构成平台确定的抄袭标准的作品,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著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构成平台确定的抄袭标准文章,停止侵害方面,平台可以选择删除相应侵权作品或替换为原创作品链接;赔偿损失方面,平台可将侵权内容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广告收入及其他补贴收入等,全部转移给原创作品的权利人。
简单说,借助技术手段,判别作品侵权的门槛或难度非常低,维护原创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或手段也有很多可选项。
而是否予以保护以及如何加以保护,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平台义务清单之前,平台可主动加以建立高于法定义务的标准,以期吸更多具有原创能力的作品或作者的入驻。
当然,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秩序,既需要参与者利用技术创新实现改进,也需要监管创新手段加以引导,让原创者的作品获得商业回报,让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平台获得成长和发展,是有关部门保护创新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