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头部平台团贷网覆灭 互金监管的“命门”到底在哪里
3 月 28 日上午,堪称东莞地区最大的 P2P 平台——团贷网,竟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名立案侦查。东莞市公安局在 微信 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团贷网已经被侦查立案,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团贷官网显示,截止到 3 月 28 日,团贷网已经运营 6 年 256 天 19 小时,借贷余额超 145 亿元,当前出借人数超 22 万人。这也就是说平均到每个人,大约要损失 6.6 万元。而在 2 月份,团贷网的新增注册用户人数还达到了 41914 人。
P2P 爆发暴雷潮主要发生在去年前半年,后半年陆续有违约,但有所减少,到了今年,大家认为互金的风险已经过去了,行业在持续的整治之下,相对平静,但团贷网如此体量的平台覆灭,又引起大家关于互金行业风险的关注。
作为一个最近今年兴旺起来的高 科技 行业,利用 互联网 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便捷、透明、万物互联的特征,相较传统 金融 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在短短几年时间,成千上万的 投资 者将巨额资金投入其中,许多从业者将青春和才华寄托于此。
该行业最高时平台数达 4 千余家,到目前正常运营大概 1 千家,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许多从业者再次走上求职之路,而昨日还是行业精英的 创业 者们一夜之间,要么跑路,要么成为 " 涉嫌犯罪 ",背后的原因很复杂。
关于团贷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尚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但是作为一个行业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36% 的利率太高了
目前政策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照 36% 为上限,超过 36% 为非法。然而,即使 36% 附近的年化利率,笔者认为,这个利率也是过高,是目前 互联网金融 泛滥,风险爆发,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政策体系最早源于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为上限。
其实践依据是,明清时期,政府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 50 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 年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2015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把民间借贷利率 " 划了两线三区’ "。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 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 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 24%-36% 期间。
最高法的解释是,"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 1990 年以来 10 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 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 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 24% 这样一个数字。"24% 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如何看利率史
一般来说,利率就是资金的成本,在金融市场上,利率是对未来收益的折现程度,即时间偏好的反映。利率的另一个定义是投资收益率。利率随着 经济 的发展兴旺,而逐渐降低,利率也随经济周期波动。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说," 利率是一个国家文化水平的反映:一个民族的智力和道德力量越强大,其利率水平越低下。" 世界利率史和中国利率史都告诉我们这一点。
关于西方利率史,美国人悉尼 • 霍默的《利率史》做了全方位的探讨,本书经过大量的历史钩沉发现,古代西方的利率并未如我们想象得那么高。
希腊在公元前 1-2 世纪,正常贷款利率在 6-12%,罗马在公元前 1 世纪和公元 1 世纪出现了低至 4% 的利率,土地作抵押的贷款利率为 5%,是当时适中的利率。作者说这是古代时期唯一出现低至 4% 利率的阶段。
中世纪,特别合伙制下,负责运营的合伙人向特别合伙人承诺固定回报率,通常是 5%。16 和 17 世纪,5% 的利率成为欧洲普遍认为公平合理的利率数,它是以土地或城邦财政收入作抵押的长期年金的常见利率,也是以匿名合伙制或存款形式出现的 商业 贷款的常见利率。18 世纪初,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交易的商业贷款利率低至 1.75-2%(1775 年上升到 3-4%),长期贷款的范围是 2-3%。18 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法国在和平时期良好私人信贷的通常利率范围在 4-5% 之间,发放给城邦的贷款利率为 5-6%。19 世纪法国的长期利率从 5% 逐渐降到 4%、3%。19 世纪 40 年代,英国的银行利率平均为 3.97%,瑞士为 4.11%。19 世纪法国的银行给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在 7-10% 之间,当铺和个人放贷机构的小规模消费信贷利率为 20-30%。(周琼《从利率史看利率走势 》)
从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定利率看,先秦时期我国法定利率跟借贷双方的距离有关,在一个城市中,国家征赋为 5%,城外超过 50 里为 10%,50 里以外 100 里以内为 15%,500 里以内为 20%。
汉代官定年利率宗教活动为 36%,农业工业商业生产为 10%。唐代的官定利率是 48% 到 60% 之间,宋代基本沿袭唐代的利率政策,元代民间借贷利率是 36%,明朝民间借贷官定利率仍然是 36%,清代民间借贷政策利率也是沿袭 36%,不过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官定利率有所降低,比如浙江只有 16% 等。(雷彦强硕士论文《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研究》)
由此可见,我国利率史基本是一个逐渐下降,并最终稳定的趋势。这也是有关部门把 36% 定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的原因。
然而,当今的中国跟清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是霄壤之别,别的不说,仅仅通讯技术日新月异带来的信息传播,根本不是清代所能眺望,而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成熟发展也是差之万里,清代 36% 的利率上限何以能够运用于当今之中国?事实上,我国经济经过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跟世界经济融合,成为资金全球流动的重要一环,中国民间借贷利率政策也应该参考全球利率体系来制定,显然 24%-36% 的利率是不符合当今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的。
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
更为重要的是把互联网金融跟民间借贷等量齐观的做法就是值得商榷的。
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民间借贷吗?恐怕不是,目前监管层把互金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是金融企业,这个定位事实上是罔顾事实,它本来就是做金融的,大家也都认为它是金融企业,如果不承认他是金融企业,强制排除在金融企业的范围之外,就会产生极大的作为和扭曲,引发风险。比如利率,事实上就是平台定的,但是理论上又是借贷双方协商的,当然就是民间借贷了。
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在工商注册,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显然不可能是民间借贷,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人员超成百上千,有些上万,注册资本高的达千万上亿,为国家贡献利税,有着严密的管理网络,他们从事金融业务,应该按照金融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其利率就应该按照法定的存贷款利率进行管理。
尽管目前利率已经市场化,但是金融机构之间有一个协议利率,其实也是政府间接控制的,这样的利率事实上才是货币政策管理机构认为的复合经济发展实际的资金成本利率。
利率本身其实是一个经济体内的投资收益率,随着宏观经济的起伏,利率也在起伏,在经济上升周期,利率也会上升,经济下行周期,利率也会下行,央行货币政策也会调整利率,以熨平宏观经济波动周期,金融机构的机构的利率也会相应作出调整。
在我国官定利率也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最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利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两个利率之间有一个极高的利差,存贷款利率可以看作体制内的利率,成本低廉的资金在体制内企业之间流动;而民间借贷存在于体制外,法律固定的较高利率,两个利率体系之间巨大的利差,酝酿了庞大的资金套利活动和资金掮客群体,鼓励了投机之风,也是互金兴旺发达的渊薮。
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被司法固定下来,在中国目前金融业整体尚不发达,资金仍然是供给稀缺资源,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定的过高,事实上鼓励了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高风险客户更加接受高利率的资金,低风险客户往往不需要高利率的资金,这就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互联网金融最后留下来的都是高风险客户,这些客户最终积聚于互金平台,他们往往风险意识不强,信托意识不足,再加上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就会最终形成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