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专车摊上事了,遭律师实名举报其虚假记载欺骗投资人
今日,神州专车运营主体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遭到律师吴学益实名举报。 据实名举报的内容显示,其已经提交 新三板 挂牌,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严重违反诸多业务规则,不仅直接欠缺新三板挂牌的多项条件,而且构成对 投资 人的严重欺骗。
2016 年 4 月 12 日,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等文件。通过对上述文件的详细研读,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学益指出,神州优车的“说明书”存在五大法律问题,其中关于 商业 模式以及市场份额部分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据悉,神州优车在“说明书”中多处声称其商业模式合法、不存在政策风险,且不存在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实质性障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意见书”中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此,吴学益律师举报称,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直接违法,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根据神州优车《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明确记载,神州优车的租赁车辆均来自神州租车公司,即自身并不拥有这几万辆 汽车 的产权。因此,可以看出神州优车从其他公司租赁车辆用于租赁、同时提供司机驾驶服务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
在实名举报内容中,吴学益律师还指出神州优车不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根据“意见书”的披露,除神州优车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取得《非经营性 互联网 信息服务备案》(闵 ICP 备 16000897 号)以外,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均未取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包括计算机和智能终端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第 B25 类信息服务业务。吴学益律师认为,“神州优车经营的神州专车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第 B25 类信息服务业务,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该实名举报内容已经提交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弱弱地问一句,吴秀波“蜀黎”会不会也因此摊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