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可能是把双刃剑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今日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期以来处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金融终于有了规矩。
最近几年,以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把之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打的粉碎,各种非法集资骗局层出不穷,在这一次股市风波中,场外的P2P贷款也参与了股市的配资。
如今,传了很久的监管终于来了,这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什么影响呢?
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说了什么
这个《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常之长,要仔细解读,长篇大论解释不完,我们只挑一些有干货的重点来说。
首先,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然后给互联网金融各个分类找到了“婆婆”,具体是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其次,还明确了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这样就把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权利给明确了,目前花2000元代办费就能注册一个5000万的P2P贷款公司,随时可以跑路的情况不会再有了。
然后,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业务范围,明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这些规定把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给定死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冲击传统金融业务,或者被当作金融犯罪的工具。
这个指导意见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规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这一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明确让银行来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条,这条执行好了,可以给互联网金融加上保险,增加金融诈骗的难度。
二、政策对路,需要细则
从政策看,这些规定都是不错的。传统上,金融这个东西关系到国计民生,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因为金融上一点波动,就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造成大面积萧条,乃至国家政权颠覆,亿万人生灵涂炭。
我们都知道武昌起义,但是很少有人知道,武昌起义的诱因之一是大量军队被调入四川镇压保路运动。而保路运动的诱因却是为了弥补一场金融危机的损失。
100多年前,上海有一场橡胶投机,四川地主们挪用了铁路建设的钱投机,泡沫破裂后损失严重,四川地主要求铁路国有化的过程中,政府买单,但是政府拒绝,于是地主煽动群众,这才有了保路运动。
一场金融危机成了一个政权灭亡的导火索,所以各国政府都对金融非常谨慎,有严格的监管。
而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政府没有出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办法,结果就是以前被用了几百年的庞氏骗局改头换面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上面。
P2P贷款公司,自己编造标的,吸引投资,借新债换旧债,资金链一断就跑路。有的P2P公司干脆就是一个骗局,法人代表是借用身份证搞来的替罪羊,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挂名不接入,租一间办公室,找几个业务员,淘宝买一个平台,就开始高息揽储,三两个月就卷款而逃。
以前动辄枪毙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成了法不责众的东西。只要有胆子,就可以收大众的智商税,监管严重失效,在一些地区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而这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的中介性质,明确了银行的第三方存管,至少以互联网金融为名义的诈骗理论上是行不通了。
当然,指导意见只是指导意见,还需要有细则跟上,需要有强力部门严格按照监管打击非法的机构和犯罪人才能保障安全。
三、警惕双刃剑
不过,一项监管制度往往会成为双刃剑。在监管制度出台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属于民间公司,有了问题属于投资人投资不谨慎,无人买单。
但是在监管制度出台后,政府就有了连带责任,如果投资人出现损失,投资人会理直气壮的找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构。
我们习惯了银行销售基金、保险、理财产品,而在基金跑路之后,在银行买基金的人,是会找银行要钱的,因为基金是在银行大厅销售的。
虽然法律上,银行可以抗辩,但真到了营业网点被包围,被挤兑的时候,银行也只能兜底赔钱。
而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银行第三方存管后也会出现类似情况。网民在P2P贷款中被骗,很有可能去找第三方存管的银行要钱,而最后银行很有可能息事宁人,替犯罪份子赔钱,这是监管后的风险。
所以,这次加强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这个指导必须有强力的落实才是受到预期效果,如果执行不力,监管部门很可能引火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