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诉央视侵犯《甄嬛传》传播权 法院已受理
认为擅播《甄嬛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乐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播放者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视诉称,《甄嬛传》(又名《后宫甄嬛传》)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该片片尾标注有“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3月12日,花儿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
2012年6月25日,乐视在网上购买了华录公司生产的一台蓝光播放机,内置有央视国际运营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用户连接互联网后,可以通过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观看45万小时的影视内容;在该产品参数的“网络功能”栏目显示“内置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
2013年1月17日,乐视委托代理人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可见“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的“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在“高清剧场”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甄嬛传》。
乐视认为,二被告通过合作方式,未经授权而向用户提供《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