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近期监管政策大梳理 看这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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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4月份由国务院牵头10多部委启动的声势浩大,持续一年的“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近期,又有一批相关的新政策出台,野马财经整理如下,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最多借款20万

来自网贷之家和澎湃新闻网的消息均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发布,据悉,《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

《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来严格执行,对行业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比如赎楼、房贷抵押以及部分车辆抵押等有可能会超过这个限额,很多的小额企业业务也可能做不了。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要执行,会在这之前先出台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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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银行+第三方支付模式遭否认

日前,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其中透露的信息非常丰富,尤其是对于网贷平台来说,此份征求意见稿从公开披露、备案制、第三方联合存管等方面下手规范网贷平台,足以显示其要求之严格。

《业务指引》中的关键条款如下:

1.“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被视为监管层对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的不认可,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回归渠道属性。

2.《指引》对P2P开展资金存管业务设立了相关条件,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等。其中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被视为给P2P设置了一道高门槛。

3.除了对P2P平台有资质要求,对存管人及存管银行,此次银监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等。

4.为了打消银行对声誉风险的担忧,《指引》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网贷平台)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5.同时,《指引》也要求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存管人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业内人士分析,这些监管举措,无论从成本还是门槛来讲,都会给一些小平台造成压力,绝大部分风控、合规性不高的平台将被拒之门外,网贷集中度大大提高将是大势所趋。

虽然《业务指引》在业界引起大量关注和讨论,但石鹏峰、李耀东等业内人士在接受《IT时报》采访时表示,《业务指引》只是征求意见阶段,应会汇集多方意见、反馈,即使落地,也会有相应的整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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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信息披露再添高标准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起草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管理规范》),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此番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首部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将出台。

要求平台要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等信息披露关键术语都进行了定义,还提出了信息披露的6项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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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力度加大的第三方支付监管:部分支付牌照业务被收缩

据《证券日报》报道,日前,央行正式公布市场期盼已久的首批27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结果,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27家均获得了续牌资格,但是部分支付牌照业务被收缩。

央行提及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机构。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续期审核趋严,平台业务的合规性及风控能力成为重点。

此外,最近易宝支付、通联支付、银联商务等都因违规受到严厉处罚,在互金整治期间,监管层对于违规第三方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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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的监管思路:改“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为“穿透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巡视员兼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季家友季家友在8月18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上海)互联网金融峰会上表示:对互金业务的监管不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而是应该实行“穿透性”原则,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逐步改变“谁的孩子谁养”的传统观念,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监管自由主义,实行功能监管。

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即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这样的分业监管模式被称为“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而互联网金融的“穿透式监管”最早是中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提出的。他在3月25日举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大会上表示,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伍旭川直接指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监管理念既可能导致体制内金融压抑——“少生孩子”,也会导致体制外风险失控——“野孩子不管”。

这些言论被业内认为是高层监管思路的变化,或将体现将今后的监管规则中。

对于以上监管信息,业内人士坦言,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可以说是寥寥无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曾向《IT时报》记者表示,待监管政策一一落地,全国性的大型平台可能只剩10家,加上各地的特色平台,总数最多会有上百家。

事实上,自2015年高层下达关于互金监管的第一批政策以来,平台或跑路、或自退、或转型的现象就层出不穷。零壹研究院院长李耀东称,截至2016年7月31日,全国正常运营的平台仅剩45.6%,虽然大平台的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但保守估计有85%以上的平台交易量呈现萎缩。

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好兆头,淘汰掉一批不合要求的,是行业风险的释放。阵痛在所难免,规范过后就迎来健康的行业。

金砖控股集团副总裁、金砖财行CEO徐峰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严格是大爱,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历野蛮生长后显得良莠不齐,国家这时候出手监管是对未来行业发展规划给一个指引。

“作为企业,第一要诚信经营,人是这个环节中最核心的因素,动机不纯那就不行。第二是公司运作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化和模式标准化。现在的监管越来越接地气,越来越密集,这个趋势是非常明显的。作为行业的平台来说,也是在拥抱这样的一种状态。”徐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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