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再发文规范电视剧广告 不得炒作“非删减版”
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 电视剧 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再次的管理和规范,尤其对剧中、片头尾不得插广告又有新规定。
《通知》指出,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证许可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展示不得少于3秒;不得以“完整版”、“ 非删减版 ”、“被删片段”等进行炒作;电视剧中间不得插入任何广告或者相关栏目,也不得出现任何节目、栏目的预告,不得擅自改变剧集长度,片头片尾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广告。
早在2011年11月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此番再次发文意味着电视台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电视剧管理规定各大卫视电视剧要完整播出,不能私自增加或减少内容,但很多卫视打擦边球。在一剧两星格局下,卫视未来强调差异,提出‘精简版’、‘未删减版’、‘完整版’等作为宣传卖点,也有将片头剪短,增加内容播放,加快播放进程来竞争。”微博认证“电视节目创新引擎”的电视评论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在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立强看来,卫视插播广告具有普遍性,不得插播广告目的在于保证观众收看的利益,但对于以广告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卫视而言,在广告收益方面也成为一大考验。而且不让插播广告后,又会出现包括植入广告等新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