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诉央视侵犯《甄嬛传》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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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擅播《甄嬛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乐视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央视国际和华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乐视诉称,《甄嬛传》(又名《后宫甄嬛传》)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该片片尾标注:“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3月12日,花儿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

2012年6月25日,乐视在网上购买了华录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DP2046的华录HuaLu蓝光播放机一台,发现将电视机连接此款蓝光播放机后,在“CNTV”栏目下可在线播放《甄嬛传》。

华录公司官网和天猫“迪美视电器专营店”网店上均宣称华录播放机是“唯一一家支持CNTV的蓝光播放机”,内置有央视国际运营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并有标识“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称用户连接互联网后,可以通过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观看45万小时的影视内容;在产品参数的“网络功能”栏目显示“内置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

2013年1月17日,乐视委托代理人将华录播放机连接电视机和互联网,打开后可见“媒体中心”页面,点击其中的“CNTV”栏目,打开“中国互联网电视”页面,在“高清剧场”频道内可以找到并在线播放《甄嬛传》。

乐视认为,二被告通过合作方式,未经授权而向用户提供《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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