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构成纵向垄断行为罚款1200余万 或因线下经销商利润摊薄矛盾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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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8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60009号)。

海尔构成纵向垄断行为罚款1200余万 或因线下经销商利润摊薄矛盾凸显

根据决定书,上海市物价局认为前述公司对上海区域的经销商采取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构成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前述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处以共计1200余万元的罚款。

   属于纵向垄断行为

法律界普遍认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其中横向垄断主要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不同品牌通过某种合作,达成垄断协议,这在《反垄断法》的第13条有明确规定;而纵向垄断则主要是指同一品牌上下游之间的某种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报,上述3家公司所触犯的是《反垄断法》的第14条,属于纵向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调查认为,三公司通过发布销售政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收取经销商乱价罚款、对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等方式实施了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禁止的垄断协议。发改委认为,3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款,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表示,3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并积极缴清了罚款。在行业内,其实有不少从业者认为垄断只存在多方联合的“横向垄断”,而对“纵向垄断”经常忽视。在此之前,国内曾查处多起类似的纵向垄断案件,涉事者不乏强生、奔驰、五粮液、茅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

   利润摊薄矛盾凸显

“问题的根本是厂商与代理商双方合作关系出了问题。”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执行会长洪仕斌说,在以前家电毛利比较高的时候,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促销员都有钱赚,原来的模式运营得很好。但当市场环境不好、利润比较薄的时候,矛盾就凸显。

据了解,家电业特别是空调的销售模式仍是以“压货销售”为主,压货比例一般是1.5~2倍左右,也就是卖一台家电就有1.5~2台的库存,这让经销商有很大的资金沉淀。加上厂家把货给代理商、分销商、经销商再到卖场等平台,当中有很大的物流成本、资金沉淀成本。

市场研究数据显示,尽管上半年房地产一度拉动家电销量增长,但后劲乏力,整体上国内家电产品行情仍处于下行态势,据今年7月发布的数据,2016年1~5月,国内家电市场规模达6305亿元,同比下滑1.93%。其中“冰洗空”大白电正经历去库存、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升级的转型期。

洪仕斌表示,要改善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需要改善行业盈利,重塑行业价值链,减少过程中的物流成本、资金成本。比如厂商与代理商共建物流仓库。通过企业ERP系统直接对接、交易,代理商要10台货就打10台货的钱,这样就能减少仓储和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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