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放开电商外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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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19日发布公告,宣布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此前,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对外开放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等三项,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此后,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和经营类电子商务三项业务外资股比已试点突破50%。

所谓经营类电商,上海市通信局曾有解释,经营类电子商务可界定为“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

   以下是公告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

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部通[2015]19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时,对外资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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