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不服2.6亿处罚上诉 背后凶手腾讯浮出水面
6月21日上午9时,快播不服2.6亿处罚,起诉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年举报快播的 腾讯 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并出庭。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后结束,未当庭宣判。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直播,除了 上诉 方和被上诉方代理人出庭,腾讯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参加了本次庭审。
快播案 件的审理,腾讯被认为是最大的受益方,除开无可救药的快播外,乐视躺枪也严重受伤,原因在于快播辩护方称“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是乐视网投诉的”。这一信息的披露,让网民觉得“原来举报快播的不是腾讯而是乐视……”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
快播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快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此案。
庭审焦点
焦点一、市场监管局是否有权行使处罚职权?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体错误,并且处罚程序违法。代理律师说,市场监督局加挂了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定,加挂牌子之后,必须以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使用了自己的公章,这是明显的执法主体错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该局有 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 市场监管局依据100号文,具有知识产权监管保护职责,并根据某执法公告,拥有知识产权执法主体资格。加挂牌子后,知识产权局并没有得到执法资格。直到2014年6月,都没有新的执法主体出现。因此本案的执法主体就应该是市监局。"
焦点二、快播是否侵权?
快播方代理律师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属于中立性质,并没有主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利。该律师称,提供搜索链接和生产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快播不具备生产内容的能力和资质,只是基于技术提供了搜索服务。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作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者,尚难以做到严格区分这些链接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是所有网络链接提供服务商都会面对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反驳称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实质上是降低经营 成本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国家版权局也曾对快播公司签发过责令整改通知书,表明快播严重扰乱了网络 传播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此外,快播因侵权被诉的案件数量很多且已被法院判定侵权,这是不争的事实。
腾讯代理人在公开审理上也表示,快播是侵犯公共利益,不仅仅是腾讯一家,其侵权对象是全行业的正版版权内容,快播从未花过一分钱购买正版版权。
焦点三、对快播是否存在重复处罚?
快播一方称,国家版权局已经对快播PC端作出了处罚决定,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移动端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快播代理律师表示,PC端和移动端只是在不同终端上面使用了不同软件,实际上播放的视频是同一资源,编辑修改整理的行为就是同一行为,好比一根绳子两端,使用的是同一索引,所以国家版权局作出处罚时,快播已经完成了这一行为。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方表示,不同终端不能混淆。而腾讯一方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基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所以快播一方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快播侵害的对象、时间都是不同的,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腾讯一方举例称:“如果这个理论成立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对一个人侵权后,再多次侵权就不用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