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了
金融犯罪,彻底没有死刑了?!是的。原有刑法第199条,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被删除。也就是说,以后不会再有“吴英案”那种情与法的纠葛,死刑与有期的挣扎。传统死刑据点--集资诈骗罪彻底废除死刑了。2015年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刑法199条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
1.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原来刑法规制集资诈骗行为,适用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当时为确保金融涉众型案件的威吓力,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总的来看,是根据社会秩序不同的情况来掌握刑罚的调整,而“慎用死刑、控制死刑”一直是刑事政策的方向和趋势。如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金融刑法也应该适应其变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从新兼从轻”原则
有人可能会问,尚未结案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在案件定性方面,在办案件应当根据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看行为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则构成本罪;但,从量刑上而言,根据“从新从轻”的法律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将集资诈骗罪死刑删除,意味着以后的集资诈骗案件无论数额和情节严重情况如何,都不会处以极刑。
3.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金融创新经常伴随着违法,这似乎成了国际惯例,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法的红线不能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在新金融突飞猛进的今天也在增加。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止,仅表明法律对死刑罪名的紧缩,而非放纵犯罪,鼓励违法。新金融要想稳步发展,还是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商机,合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综上
死刑罪名紧缩,表明我国法治化进程正在推进。“吴英案”成为历史,集资诈骗罪死刑寿终正寝,唯愿金融发展在法律轨道上越走越稳健。法律虽然滞后,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