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PE要火 国务院政策明确创投上
压抑已久的挂牌PE或将迎来转机。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
会议确定,一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二是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
三是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是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 揭示。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坚持适度、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看官们,看清楚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的措施。
那之前股转中心出台的限制VC\PE的8条政策算不算部门自行出台的限制措施?
今年5月27日,股转中心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挂牌新增8个条件。处于新申报、在审、已取得挂牌函、已挂牌等不同阶段的企业,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以下新老划断处理措施。
8个条件包括: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3.私募 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 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 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7.挂牌之前不 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 动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实上,自从去年底证监会出台PE监管新政以来,VC\PE机构就丧失了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等机会。等到上述8条新政出台,VC、PE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假设一年后整改不到位,挂牌PE就要被摘牌。(目前看大部分挂牌PE达不到整改要求)
好了,现在如果按照上述国务院会议第五条,股转中心的8条苛刻政策是不是应该撤销。
最近我们也获悉,新三板私募整改细则近期快要出台,相信在今天国务院会议精神基础上,针对挂牌PE的整改细节有望删除一些苛刻条款。
同时,国务院会议提出,要“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
这暗示PE类机构挂牌新三板将获得重启。而且此次将上升到VC、PE机构能直接通过IPO上市,这在以往是想不不敢想的。
若真能实施国务院上述政策,VC、PE真得要火了。
附件:国务院确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部署建设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坚持市场主导,发展各类创业投资,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会议确定,一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 术)创新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放宽准入、 简化管理,鼓励外资扩大创投规模。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 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 购重组等退出渠道。三是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 革试点。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五是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 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投企 业募资行为,坚持适度、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会议认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推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 碍,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有利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迈向中高端。一要充分发挥北京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聚焦突破重大前沿基础研究难题,打造原始 创新高地。二要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为重点,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创新体系。三要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 体,引智引技引资并举,汇聚全球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四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措施,突破外籍人才永久居留和创新人才聘用、流 动、评价激励等体制瓶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制度保障。
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同时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