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锐评丨银行业金融创新与金融诈骗仅一步之遥
银行是做钱生意的,但做钱生意的未必都是银行。 银行因商品经济而生,为商品经济服务。在漫长的农牧经济时代,自给自足,典当、票号、钱庄、民间借贷足矣。而在计划经济时代,银行只是财政、计划部门的附属和出纳。商品经济时代,企业、公司是经济的主体,是实体经济的代表。所以, 银行为商品经济服务,具体来说,主要为 企业服务 ,为实体经济服务。
银行是信用机构。信用,既是银行的本质特征,也是银行的主营业务。 信用,分对人信用和对物信用。其中,对人信用,才是马克思说的现代信用的基本特点。所以,过分强调对物信用,即抵押、质押,不仅影响信用的效率和规模,而且说明信用环境较差,包括征信能力建设不足、惩戒机制运行不畅;也说明银行不作为,一押了之,深入企业和实体经济领域了解情况不够,是银行懒政、怠政的表现。
银行的股东必须德、财兼备。所谓“德”,就是对银行负责,对存款人负责,对金融法规负责。所谓“财”,就是资本实力、财力、净资产,而不是借来的钱、浮财、不义之财。银行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不可轻易授人。授人必择人,严格挑选,严格审核,严格监督,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严禁或严控股东在自己投资的银行贷款。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入股或控股银行后,大肆套取贷款,导致银行陷入困境甚至危机,教训极为惨痛。
经济有风险,经营也有风险,风险源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源于市场变化,这是正常的。 这部分风险是可以通过坏账核销来消化的。有些风险,可能是大部分风险,源于“犯罪”,把银行当做“唐僧肉”,想方设法骗取贷款。所以,一般来说, 没有坏人,就没有坏账;没有不良分子,就没有不良资产。 每一笔不良资产背后,都可能是一起案件。化解金融风险,不能离开打击犯罪这一招。
守初心、担使命,银行业必须记取。所有的业务和产品都有严格的定义和规范,不能异化,不能名不符实,不能标新立异。比如, 同业拆借,本来用于短期甚至隔夜头寸调剂,拆入方不能把它当做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不能作为银行资产膨胀的手段,不能不计成本、违法违规为股东融资。拆出方不能因高利、方便而大量输出资金,为同业危机和自身危机埋下隐患后患。
从第一家银行诞生到现在,银行已有数百年历史。银行史上,有许多弥足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银行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行稳致远。比如, 银行的理财业务,严格说来,就是过去的信托业务。如果不严格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要求办,不给投资者说清楚,风险由委托者自负,银行的理财业务就一定会重蹈过去信托之覆辙,即以高利为诱饵,投资高风险项目和领域,最后出现信用危机乃至群体性事件。
创新是进步的源泉。 但真正的 金融创新 的标志是:融资成本更低,融资效率更高,融资可持续性更强,而不是别的什么。 金融创新与金融诈骗只有一步之遥,就像真理越过一步就是谬误一样。“庞氏骗局”名曰创新,实则故弄玄虚,以高利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坑蒙拐骗,击鼓传花,后果极其严重。
银行的体制、机制应该围绕“稳健”二字展开,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扶正祛邪。而不是在“存款立行”的口号下,不惜一切代价、不计一切后果,吸收存款或拆借、发债,特别是不能引发、助长“以存谋私”等不良社会风气形成,即向公共资金管理人及其亲属输送巨额不当利益。这种类似单位行贿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文化是银行的灵魂。“言之无文,行之不远。”银行要重视文化建设。比如:视信用如生命,视声誉如脸面,视企业为衣食父母,视员工如兄弟姐妹。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主动谋划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幸福。尊重监管、敬畏法规。比贡献而不是比薪水,见得思宜,等等。银行高管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牢记党员身份,不忘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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