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遭牌照、技术外包“双杀”,非金机构做资管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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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遭牌照、技术外包“双杀”,非金机构做资管要“凉凉”

随着 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资管新规细则 ,智能投顾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一起重击。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不过,互金咖注意到,《意见》对于智能投顾行业措辞相当严厉,没有半点回旋的余地。

《意见》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把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只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也就是说,其他以智能投顾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企业都是违规经营的。

而实现情况就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没有下发任何一家智能投顾的牌照。

不仅如此,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最终定稿的《意见》还删除了允许金融机构把智能投顾技术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开发的说辞。

牌照、技术外包“双杀”

据互金咖了解,关于智能投顾技术外包,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从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算法。”,但最终《意见》中明确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 由此,监管的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 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

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 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 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

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据悉,《意见》强调,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严惩非持牌开展资管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智能投顾业遭牌照、技术外包“双杀”背后,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另据互金咖了解,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

《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智能投顾遭牌照、技术外包“双杀”,非金机构做资管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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