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为什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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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为什么失败?

在智能网联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 商业车险 如何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创新,从而实现更高的客户满意度,促进汽车厂商和保险公司及整个汽车、保险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成为车险市场一个重要课题。

2016年12月29日、30日,由汽车商业评论、上海评驾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6汽车智能网联与车险改革创新融合闭门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保险行业、主机厂、投资领域等相关行业精英,围绕“智能网联发展,商改创新融合”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孟生旺 在研讨会上分析了我国两次 车险费率 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情况以及带来的影响。

第一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 是从2003年1月到2006年6月,取消全国统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自主制订车险费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定价方面数据准备不充足,定价技术风险的识别能力、技术手段有限,产品同质化严重,特别是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活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发,第一次市场化改革持续三年多,最终以失败告终。

第二轮市场化改革 正式发起是在2015年3月,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从当年4月1日开始,确定在黑龙江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附加费用率、“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有了一定的自主权。

孟生旺认为,现在市场化仅仅是起步阶段,有些定价权受到了约束,像费率35%的限制、自主核保系数有15%的浮动范围,在这些约束下保险公司自主权的发挥受到了制约。

如果费率市场化改革走得比较顺利,今后还会继续放开,继续放开的时候,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发挥,定价结果准确了,公司的经营也会更加灵活。

以下是孟生旺在2016年12月30日举行的“携手·迎新 2016汽车智能网联与车险改革创新融合闭门研讨会”演讲。

关于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 我谈三个方面 :一是历史回顾,中国经历了两次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二是主要影响;三是对车联网时代商业车险定价方法做一个展望。我个人认为,我在第三个方面是有一点点研究的,前两个问题主要是介绍情况。

第一次:市场化

第一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是从2003年1月到2006年6月,取消全国统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自主制订车险费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这次市场化改革持续了三年多的时间,最后以失败告终,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车险费率水平不断走低,2003年当年的车险市场平均费率比上年同比降幅达16.38%;二是有些车型出现拒保,像桑塔纳因为盗抢率较高,部分保险公司拒保。

这是当时出现的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赚取利润就比较困难了,保险公司当然不满意了。客户也不满意,因为拒保,有些客户就买不了保险。

现在反过头来看,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从定价角度来分析,一是数据准备不充足,当时保险公司的数据不仅数量不足,而且数据质量有问题。即使现在据我了解,保险公司的数据质量仍然达不到定价的要求,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当时的定价技术风险的识别能力 、技术手段都有限,现在使用的一些定价技术,当时很多保险公司是不掌握的,我们的精算数量有限,技术也是处在发展过程当中,还有些不适应当时的环境。

第三,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同质化产品 ,开发出多种多样能够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在数据准备不充足、技术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设计开发出各种各样满足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所以产品的同质化问题没有解决。产品同质化没解决的时候,保险公司的竞争只能是价格竞争,所以导致前面费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拒保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费率市场化改革只能以失败告终。保监会在2006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所有折扣总和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这就宣告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终止。

2006年7月1日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行业也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专营车险保险业务的天平公司也推出自己的条款。

A款、B款、C款以及天平条款,这四个条款从形式上看有差异,本质上没差异,费率、条款差异非常小,所以整个中国车险市场意味着进入统颁条款、统颁费率时代。这个时代长达8年之久。

统颁条款的优点就是透明度增加,价格恶性竞争得到一定遏制,缺点还是比较明显。价格的竞争终止,渠道竞争加剧,导致保险经营费用率居高不下,各种佣金、中间费用非常高,侵蚀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

常见车型零整比严重偏高,最高可达1200%,维修成本非常高,汽车经销商主要靠维修业务实现盈利(毛利率高达30%~40%)。维修成本很高导致汽车保险尤其是车辆损失保险的赔付率很高,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就很高,仍然不赚钱,利润微薄。

同时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活力没有得到有效激发,因为条款费率全国是统一的,保险公司没有激励机制创新的活力,整个市场就是一潭死水,同时消费个性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第二轮: 市场化改革

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启动了第二轮市场化改革,正式发起是在2015年3月,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从2015年4月1日开始,确定在黑龙江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试点。

第二轮市场化改革启动后,商业车险的保费就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基准纯风险保费,由中保协动态发布。所谓的基准纯风险保费就是对汽车从风险的角度进行评估,评估之后制定保费的基准水平,考虑的风险因子有车辆使用性质、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车型、地区。

和传统的费率相比较 ,车型是新增加的因子,原来的保费当中很少考虑车型,几千种车型,每一种车型制定一个费率因子,这在技术上是有难度的。当时人保做车型定价时,我还做过课题攻克了这个困难。

现在我们看,基准纯风险保费考虑的因素主要是汽车。在汽车保险当中影响风险的因素,除了汽车因素之外还有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应该说更加重要,但是在基准纯风险保费当中没有考虑驾驶员的个人因素,因此基准纯风险保费仍然不是很准确的。

行业作为一个指导性的,或者是建议性的纯风险保费,考虑的因素不能太多,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因素留给保险公司自主定价。

第二部分是附加费用率,主要是经营管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测算,上限不超过35%。

据我了解,像人保、平安这些大的保险公司费用率不超过35%能做到,但是对一些小的保险公司,因为业务规模比较小,固定成本很难摊薄,这时候费用率不超过35%有一定困难。

原则上不超过35%,实际上控制了我们的保费不能太高,如果费用率很高的情况,保费就比较高,这就是限制保费过高的条件。

第三部分是费率调整系数 ,包括无赔款优待(NCD)系数(这个概念现在来看使用不太准确,我们现在是用的系数既有奖励也有惩罚,奖惩系数更加准确,应该是BMS)、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前两个系数都是统一制定的,后两个是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

在这三部分中,保险公司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示范条款是由中保协统一制定的,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做相应的创新;自主测算附加费用率,虽然有35%的限制,但是这35%限制下面可以自主测算;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定价权的自主主要体现在这方面。

还没有完全放开的定价权,一是基准纯风险保费,这是价格中最主要的部分,主要参考中保协的测算结果,这个结果目前来看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因为使用的费用因子比较有限,主要是从车因素,没有考虑人因素。纯风险保费今后还有继续放开的空间,这样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会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二是附加费用率 ,虽然有35%的最高限额,但对定价结构影响力不是很大,各家保险公司都差不多。

三是自主渠道系数 、自主核保系数,有上下浮动15%的范围,这个范围也是限定了价格的最低水平和最高水平,在今后还有放开的空间,主要是核保系数,可以考虑从人的因素,如果再放开价格的差异就会拉大。

还有无赔款优待系数目前是统一制定,如果保险公司放开也有继续优化定价结构的空间。现在我们使用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从理论上也存在一些缺陷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放开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这方面还有挖掘的空间。

现在市场化仅仅是起步阶段,有些定价权受到约束,像费率35%的限制、自主核保系数有15%的浮动范围,在这些约束下保险公司自主权的发挥受到了制约。

如果费率市场化改革走得比较顺利,今后还会继续放开,继续放开的时候,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发挥,定价结果准确了,公司的经营也会更加灵活。

主要影响

从监管来说,更加鼓励产品创新,因为它是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发起人,鼓励保险公司做各种产品创新,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同时,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一个是保险公司开发出多样化、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另外会更加注重风险识别和定价技术。

定价技术现在是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如果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的话,定价技术风险识别的能力应该是保险公司竞争的核心技术。

要做好定价,做好风险识别,重要的一个基础就是数据,保险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数据,没有高质量的数据,你的风险识别和定价技术即便是有相应的能力,也难以得到发挥。尤其在车联网发展下, 大数据 分析能力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是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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