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发展与“监管沙箱”——基于主要国家的比较分析
1 引言
如今,Fintech的发展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由于Fintech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及特有的风险特征,使得“ 监管沙箱 ”制度横空出世。
目前,世界上率先采取“监管沙箱”制度且制度较为具体的发达经济体不多,因此,对这一新兴监管方式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对今后各国借鉴和完善“监管沙箱”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基本是对率先应用“监管沙箱”的几个国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国家(如英国)和地区的“监管沙箱”规则制度进行解读和分析,得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监管的启示。
徐文德和殷文哲(2016)介绍了“监管沙箱”政策的主要内容,分析了该政策的作用,并对我国如何借鉴该政策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提出了建议。
殷航和吴烨(2016)介绍了英国“监管沙箱”的测试目的、审核标准、测试要求等情况,对运用“监管沙箱”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叶文辉(2016)在分析“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监管沙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借鉴意义。
张景智(2017)对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监管沙箱”在作用定位、测试要求、测试授权和规则调整,以及配套措施等运作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
国外的研究中,Crossman(2015)提到,一方面,非营利性推广 金融科技 创新组织“金融科技监管沙箱”(FintechSandbox)正寻找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合作者,以给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提供数据和支持;另一方面,银行则相应也可以得到来自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更频繁和更直接的反馈,表明传统银行业与新兴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作与互补的关系。
Douglas(2016)认为,Fintech的发展、新兴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近期推出“监管沙箱”的监管机构的积极立场,能够促使监管模式发生转变。
Knight(2016)认为,对监管风险及不确定性的恐惧是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追求创新的金融产品的主要障碍,这既有损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监管机构本身;监管机构应该做些调整,以适应创新。
而“监管沙箱”作为解决创新者和监管者之间问题的一种潜在方法,可以提供一种安全的环境,让企业能够不断创新,并使消费者切实得到保护。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目前鲜有研究着眼于探讨Fintech发展与“监管沙箱”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发现全球Fintech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监管沙箱”正是面对目前新形势下的一个有益尝试。
本文将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这三个国家的“监管沙箱”具体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
下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揭示了Fintech当前发展的态势;
第三部分剖析解读了国外现有“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
第四部分对国外“监管沙箱”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五部分为结论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2 全球Fintech发展及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对于Fintech而言,目前国内外尚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Fintech的革命与创新不仅在于与用户对接的前端产品,还包括系统后台的应用技术。而不同的表述方式蕴含着相同的本质,即Fintech作为金融和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产业,是高科技和互联网公司借助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开展低门槛的金融服务或业务模式。
(一)Fintech投资强劲增长
金融领域的变革与信息科技的演进息息相关,技术创新及应用正在悄然改变着全球金融生态格局。投资者看到了Fintech庞大的潜在市场空间,对Fintech的投资金额大幅增加,投资热度持续升温。
2010—2015年,全球对金融科技方面的私人投资从18亿美元快速增长至190亿美元,五年之间增长了10倍多。2015年环比增长了近六成(见图1)。
此外,基于市场关注度,投资银行KBW(Keefe,Bruyette&Wood)与纳斯达克共同发布了Fintec指数(KBWNasdaqFinancialTechnologyIndex),跟踪美国金融科技领域上市公司的发展。
(二)Fintech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
一是Fintech公司率先在银行利润丰厚的零售业务方面发起挑战。 自动化将对大多数,甚至是所有服务产业带来结构性变化。数以万计的初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Fintech与“改变人们的使用习惯”、“更快的速度”、“更方便、快捷的交易”等关键词相关。
传统金融机构容易坚持固有思维而缺乏IT概念,效率和用户体验度往往差强人意。一般而言,银行利润的35%来自零售业务,11%来自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而Fintech已经对个人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移动支付和财富管理等银行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对欧美市场的影响尚不明显,然而对中国市场带来的变革已经不容忽视。
二是未来十年欧美银行业员工数或将大幅下降。 当前,传统银行困难重重,表现在全球低利率水平使银行净利差承压、人力成本高企、运营成本持续维持在高位等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日益普及、Fintech带来的竞争加剧、收入和盈利低迷的环境下,银行逐渐开始裁员并减少分支数量。
花旗银行在预测Fintech对银行的冲击时指出,2015—2025年间,银行雇员将再减少30%,且减少速度会由近些年的每年2%上升到3%,比危机前的雇员数的峰值下降40%—50%(见图2)。这是因为,拥有实体网点的回报在逐渐降低,银行分支及其人力成本占银行零售业务成本的65%,而这些成本中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自动化省下来。
三是Fintech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不是颠覆,而是合作与互补。 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独特,短时期内依然无可替代。Fintech公司更多关注的是传统金融不能做或做起来成本很高的业务。可见,Fintech公司与银行提供的服务和金融产品互为补充,并不是颠覆的关系,也不会完全取代银行。
当前,越来越多的传统银行正在与Fintech公司展开合作,与Fintech公司联手超越竞争对手。例如,花旗、富国银行、摩根大通等美国大银行,都已投资了数十家金融科技公司。
(三)Fintech发展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由于Fintech所独有的多样性、科技性、虚拟性、业务开放性、风险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其带来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一方面,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但也更加依赖数据的准确性和对数据的分析能力。若数据不准确,其大数据分析就无法在风险管理与产品定价上发挥相应的作用。
另一方面,Fintech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在相关的Fintech业务中仍然存在,并且经过复杂的结构安排、程序编码,再加上互联网信息科技本身极强的专业性,使得其中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复杂,特别是潜在的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更加突出。
此外,Fintech更加注重“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尾部效应”,而这些效应在风险爆发时可能会反过来放大风险的传染性和影响,跨业务、跨市场、跨区域传染的过程更加复杂,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大,涉及主体更多,风险控制与处置也更加困难(朱太辉和陈璐,2016)。
Fintech风险特征和属性的变化,对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针对Fintech的发展,近年来一些国家尝试推出了“监管沙箱”,旨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防控金融科技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沙箱”无疑是一次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创新,有助于破解传统监管模式在鼓励 金融创新 和防控金融风险上面临的“两难困境”。
3 国外“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
Fintech蓬勃发展的同时,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滞后也引起了各国的高度关注。部分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监管新举措,探索鼓励创新与规避风险之间的平衡之路。
(一)英国的“监管沙箱”——注重创新和 消费者保护
英国创造性地推出了“监管沙箱”政策,随后开始进行首批沙箱测试项目筛选。“监管沙箱”是一个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安全空间”,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测试,同时不需要担心遭受正常监管的后果。这对于英国巩固其全球金融中心地位,引领Fintech监管规则具有战略意义。
1. 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安全空间”—“监管沙箱”
为了实现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英国“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即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负责监测并评估全过程。
在取得FCA的有限授权之后,Fintech公司将在“监管沙箱”中测试其创新业务,并可以对部分消费者进行测试,同时需要遵循相应的消费者保护规定。在这个“监管沙箱”中,暂不需要顾虑可能引发的正常监管后果。
2. “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
为确保公平和透明地对待所有企业,同时确保企业能够专注于真正对消费者有利的创新,
FCA引入以下公开可用标准作为进入沙箱的先决条件。
(1) 监管范围。企业新的解决方案应是为金融服务业设计或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
(2) 真实的创新。测试的产品服务要蕴含真正的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
(3) 有利于消费者。创新要能为消费者带来明显的收益前景,并且这一条件在沙箱测试期间也能得到满足。
(4) 对沙箱的需求。该金融创新需要在沙箱框架中测试。
(5) 背景研究。公司在新产品服务的开发上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符合适用的法规,能够采取措施减轻风险。
3. 主要流程
英国的“监管沙箱”主要流程如下:
(1)公司向FCA提交测试申请,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以及满足标准。
(2)FCA审核申请。如果符合资格标准,则接受该申请。
(3)公司和FCA合作并确定一种测试方案。如果创新产品或服务通过审查,FCA将与公司合作推进“选择沙箱”选项、测试参数、结果测量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事宜。
(4)企业获得FCA有限授权后,进入“监管沙箱”开展测试。
(5)测试及监控。公司根据要求开始测试,在此期间,FCA将对测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测,以控制风险。
(6)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FCA提交有关测试结果的报告,FCA将对此报告进行评估。
(7)FCA审核收到的最终报告。如果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公司可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广新产品或服务(见图3)。
4.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
尽管是在“监管沙箱”内,创新金融产品也可能会造成客户利益损失,为此,FCA采取了多项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就像临床试验一样,FCA要求进入“沙箱”的公司只能对已经同意参加测试的客户测试他们的新产品。在此之前,客户会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和可获得的补偿。
(2) 寻求使用“监管沙箱”的企业在提交提案时,要说明他们将向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披露、保护和补偿,FCA将对提案予以审核。
(3) 参与沙箱测试的消费者可以同样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保护等。
(4) 使用“监管沙箱”的公司需要向FCA证明,其拥有足够的实力向消费者赔偿可能引发的损失。
5.“监管沙箱”的激励措施
FCA向企业发放限制性金融牌照,激励企业测试其创新产品或服务。同时,FCA将向企业提供有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规定的具体指导。
在特定情况下,FCA可以为测试企业提供豁免或修改规定,这样在企业临时性突破规定时,FCA承诺在测试期内不会采取强制措施。但从消费者保护角度考虑,依然会保留终止其测试的权利。
(二)澳大利亚“监管沙箱豁免”(RegulatorySandboxExemption)——注重时间效率和风险控制
2016年3月21日,联邦政府批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SecuritiesandInvestmentCommission,ASIC)成立并管理“监管沙箱”,使处于试验阶段的金融科技公司也能够应对监管风险,从而降低上市的成本和时间。
ASIC将提供有条件的全行业豁免,允许澳大利亚的新企业在6个月内测试某些金融服务,而不需要持有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这也被称为“监管沙箱豁免”(ASIC,2016)。“监管沙箱豁免”大大缩短了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上市所需的时间。
第一,ASIC是“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 ASIC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主体,是澳大利亚银行、证券、外汇零售行业的监管者,也是“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
第二,监管范围较窄。 虽然英澳两国发布“监管沙箱”的目的均是为了支持金融创新,但澳大利亚ASIC明确将范围限于Fintech领域,而英国的“监管沙箱”适用范围则更广,包括“颠覆性创新”,而不仅局限于Fintech领域。
第三,申请流程注重时效性。 在获取Fintech许可证豁免之前,必须要先向ASIC提交书面申请,表明需要救济的意图,并给予ASIC某些信息。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ASIC创新中心的电子邮箱。其中提供的某些信息将在ASIC网站上发布,以满足透明度要求。在发送通知成功的14天后,测试期将会开始。
ASIC将书面通知测试期开始的日期。在测试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企业向ASIC提供一份简短的报告。报告应列出测试业务在测试期间的详细情况,并按规定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测试期或提高客户数量上限。ASIC在“监管沙箱豁免”中对时间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时间效率方面的重视(见图4)。
第四,允许个人申请是突出的特色。 在澳大利亚,个人申请是其“监管沙箱”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现有的政策申请个人的、定制的豁免,ASIC针对特定业务,量身定制个人许可豁免,以促进产品或服务测试。例如,对于希望测试创新产品或服务而言,此选项是开放的。而在英国,只能由企业来申请“监管沙箱”。
第五,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箱”十分注重风险控制。 ASIC规定,测试业务提供服务的零售客户不能超过100个,且所有客户的总敞口必须低于500万美元。提供金融服务或信贷援助的测试业务必须向零售客户提供一些信息。
例如,有关其服务、报酬和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提供信贷援助的测试业务还必须遵循“负责任贷款”义务。同时,ASIC还规定了一套诚信措施。该诚信措施要求测试业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通知ASIC开启“监管沙箱”豁免的日期;
二、提供沙箱赞助商的赞助证据,且沙箱赞助商需是非盈利行业协会或其他政府认可的实体;
三、有合理的依据证明该业务可从指定日期起经营六个月。
此外,测试业务在测试阶段完成后,需提交一份有关测试的简短报告。
(三)新加坡的“监管沙箱”——打造Fintech生态系统
新加坡从资金支持、搭建创业加速平台、推行“监管沙箱”等方面推出了打造Fintech生态系统的组合拳,旨在改造现有金融体系,建设Fintech枢纽中心,以成为世界智能科技大国和智能金融中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ofSingapore,MAS)于2016年6月推出“监管沙箱”,以引导和促进Fintech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MAS计划通过鼓励在金融领域采用创新和安全的技术,将新加坡转变为智能金融中心。
为此,沙箱以鼓励在明确的空间和时间内进行更多的Fintech试验为目的;同时MAS将提供必要的监管支持,以便提高效率,更好地管理风险,创造新机会。新加坡借“监管沙箱”助力构建Fintech生态系统。
新加坡“监管沙箱”的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人需要向MAS提交申请书;
MAS在收到申请后的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果其与“沙箱”制度的潜在匹配度高,可以进入评估阶段,同时通知消费者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进行“沙箱”测试。运行评估后续情况分为赞成和拒绝。
监管力度方面,新加坡较英国更为宽松和灵活。英国身为传统老牌金融中心,在制度设立方面更为稳健和严苛。如英国对于Fintech企业在“监管沙箱”中的时间有更明确要求,一般为3—6个月。而新加坡对于在“监管沙箱”中的Fintech企业虽然也有时间要求,但却没有给出具体时长,具有较大的弹性。
就“监管沙箱”的适用范畴,新加坡发布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局限于Fintech领域,与澳大利亚ASIC明确的范围相同,二者均没有英国颁布的“监管沙箱”适用范围广。
4 国外“监管沙箱”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以上国家“监管沙箱”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比较国际“监管沙箱”的异同有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这项新的监管方式。
(一)国际“监管沙箱”的相同点
1. 注重创新性
英国FCA致力于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在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中促进有效竞争。颠覆性创新是有效竞争的关键部分。其“监管沙箱”的推出,旨在支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并挑战现有商业模式的创新,为创新企业消除不必要的监管障碍。
因此英国“监管沙箱”的适用范围很广,规定测试的产品服务要有真正的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还可运用于“颠覆性创新”,而不仅局限于Fintech领域。
澳大利亚ASIC致力于鼓励和促进金融服务和信贷的创新,同时承诺确保新产品和服务受到适当的监管,以提升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在创新与监管当中取得平衡。“监管沙箱”大大缩短了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上市所需的时间,降低了Fintech企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新加坡致力于使初创企业测试金融服务的可行性。为了避免监管要求不清晰可能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或初创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而不敢创新,“监管沙箱”降低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成本,以消除初创企业的顾虑,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2. 注重防范风险
英国明确规定,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沙箱”测试过程中会全程处于FCA的监督之下,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澳大利亚对零售客户数量以及所有客户的总敞口数额有严格的限制,并规定了一套诚信措施;企业申请时需要向ASIC及所服务的零售客户提供一系列的信息。
新加坡的目的是,通过“监管沙箱”提供一个明确的空间和时间,以及适当的保障措施,避免因测试失败而导致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
3. 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国FCA十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FCA要求进入“沙箱”的公司只能对同意参加测试的客户测试他们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并需向客户告知潜在风险和相应的风险补偿。
规定参与沙箱测试的消费者与普通金融消费者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例如,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和金融申诉服务公司(FOS)的保护等。还要求进入“监管沙箱”的公司要承诺向客户赔偿所有损失,包括投资损失。
澳大利亚ASIC要求测试机构要提供外部争议解决方案,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比正式法律制度更快、成本更低的解决投诉和争议的渠道。澳大利亚ASIC要求参与测试的企业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制定适当的赔偿安排,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也是新加坡“监管沙箱”的基本要求。新加坡MAS规定,应评估并缓解测试金融服务中产生的重大风险。若在测试中发现缺陷,对客户或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超过了收益,且沙箱实体承认缺陷在测试期间内无法解决时,则会停止“沙箱测试”。同时,新加坡规定,沙箱实体应向客户披露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主要风险。
(二)国际“监管沙箱”的不同点
1. 监管主体不同
英国“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银行、保险、投资以及证券等业务。
目前,FCA是全世界监管最完善、法律执行力最强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对所有在英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澳大利亚“监管沙箱”的主体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ASIC是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
新加坡“监管沙箱”的监管主体是新加坡金管局(MAS),负责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体系等方面有关的事务,职能范围相对更广。
2.“监管沙箱”的适用范畴不同
英国“监管沙箱”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其“监管沙箱”的适用范围可延伸至“颠覆性创新”,而不仅局限于Fintech领域。所谓“颠覆性创新”,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内容:
一、应是能够颠覆现有流程或市场的创新;
二、其核心标准是创新有益于消费者。相比较而言,澳大利亚的规定和新加坡发布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征求意见稿)均明确将范围局限于Fintech领域,二者均没有英国颁布的“监管沙箱”适用范围广。
3. 就监管力度而言
新加坡相对更为宽松和灵活。新加坡对于在“监管沙箱”中Fintech企业的测试时间要求更加灵活;英国在制度上更为严谨,要求Fintech公司在“监管沙箱”中的测试时间为3—6个月;
澳大利亚也有测试时间6个月的相似规定。
英国向非持牌机构提供“限制性授权”,向持牌机构提供“无异议函”、个别指导意见以及提供一定的豁免;澳大利亚对已经持有牌照和不需要牌照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新加坡在授权类型等方面未进行详细规定,“监管沙箱”框架较为宽松和灵活。
5 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监管沙箱”方式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把握监管的度,推进Fintech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掌握平衡的艺术,要把握好监管的度:要避免过度监管,因为过度的监管会增加创新产品和服务上市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参与测试企业的积极性,反而会将创新的道路堵死;
同时,也要避免监管空白,如果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不清晰,可能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或初创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而不敢创新,或采取激进的行为而不顾风险。总之,金融监管机构要把握好监管的度,不能背离稳健推进Fintech发展的初衷。
(二)结合国别特色制定监管细则并动态调整
通过对以上几个国家“监管沙箱”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应当探寻一条适应本国国情的Fintech发展道路。鉴于Fintech如此迅猛的发展态势,还应建立一种动态调整机制。
英国身为传统老牌金融中心,加之FCA金融监管更为严格,因此在制度设立方面更为稳健和严苛;
新加坡在沿袭英国“沙箱监管”的同时又进行了一定的改良,更为宽松和灵活。不同的国家应根据本国金融监管以及Fintech的发展现状选择不同的模式发展“监管沙箱”。
在规定原则、申请要求、申请流程等基本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客户规模、服务涉及的具体金额、测试时长以及评估方式等具体细节,并实行动态调整。这样既能够保证Fintech得到应有的监管,又能够使监管不断得到完善。
(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重中之重
采用“监管沙箱”的国家均十分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参与测试的产品服务必须要按规定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基本的权益保护之外,“监管沙箱”更强调消费者能从Fintech中获益,如更加低廉的产品价格、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更友好的消费体验等。
“监管沙箱”注重保护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规避Fintech创新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引导其向更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是“监管沙箱”的基本要求,也是整个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一个基本要求。
(四)运用“监管沙箱”要注意把握传统银行业与Fintech公司协同共生的关系
金融与互联网科技的融合将引领未来,但对于高增长的“黄金时代”即将结束的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要避免受到金融科技的更大冲击,就必须要“思变”,利用数字化技术回归本质,提升效率。
在推进“监管沙箱”制度时,需要注意把握好传统银行业与Fintech协同共生的关系。
目前,银行拥有客户优势和规模优势,而新生的Fintech公司则具有创新优势,特别是在“客户体验”界面方面。
Fintech公司的颠覆性新科技可以使金融产业更加高效、安全和用户友好。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通过Fintech技术去提升客户体验,通过数字化和移动式服务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使服务流程更加简单和快捷。
传统银行业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的经营方式,实现业务转型和服务模式的重构,提升透明度、及时性和便利性。通过与Fintech融合发展,通过虚拟化的渠道来创新运营方式,并更加有效地吸引和留住客户。
传统银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以数字化战略应对挑战,如积极开发区块链技术,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构建数字化流程以降低成本;吸引和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加快现有技术队伍的观念转变、技术提升;建立支持数字化变革的组织架构;管控技术创新风险,保障客户、银行信息和资金安全。
金融科技企业在变革金融服务渠道,改进金融系统的运行机制,以及推动经济增长方面有巨大的潜力。
银行和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富有战略性和审慎”的合作获得双赢。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获得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技术,金融科技企业可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体量巨大的用户基础。为此,金融科技企业要与传统金融机构通力合作来提供产品和服务。
“监管沙箱”制度需要做的,就是在监管的过程中,既考虑到Fintech企业的技术优势,又要考虑到传统银行的客户和规模优势,让二者真正相得益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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