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是否是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救命稻草”?
【编者按】 在2019年8月即将过去时,国家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 医疗服务 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是聚焦基本医疗保障,立足规范安全的医疗服务提出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本文来源于CHIMA,作者黄昊;经亿欧大健康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
在2019年8月即将过去时,国家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这可是“互联网+医疗”生态圈中的重磅政策啊,竟然比计划出台时间提前了一个月,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且这还是块巨石,大有倚天一出谁与争锋的味道。《指导意见》主要是聚焦基本医疗保障,立足规范安全的医疗服务提出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曾经,诸多科技公司扎堆进入医疗行业,高举颠覆医疗的大旗,各种互联网+项目风起云涌,资金涌动,一只只独角兽蠢蠢欲动,看如今,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当诸多 互联网医疗 公司在无(KU)限(KU)风(ZHENG)光(ZA)时,医保支付就是其讲故事拉投资所描绘的蛋糕(大饼)。如今意见一出,也许就是哀鸿遍野了。意见中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也就是说唯有各类医疗机构才可以成为医保支付的主体。这与之前卫健委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文件如出一辙,主体是医疗机构。这次医保局再次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主体是医疗机构,互联网只是手段。(想当初,卫健委出台互联网医疗相关文件时,还被业界称之为倒退,如今看来,认清局势才是生存之道)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此意见却让原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没有兴趣的群体,看到了另一片赛道和服务的延伸拓展。相信医疗机构会迅速做出调整,为广大病患提供各类互联网医疗服务。
在意见中的基本原则中给出了四个原则: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
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尊重医疗本质,由医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患者直接提供服务的、对诊断治疗有效的、线上线下同质的服务,由此可以看出这块医疗认定工作,医保局直接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去认定了。“互联网+医疗健康”既涉及医疗服务,也涉及公共卫生服务,甚至是非医疗核心业务的辅助服务。政策聚焦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各地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对不属于管理范畴的,最大限度赋予自主权。
意见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了区别对待,前者按项目审批价格,后者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这是允许你收费,但是报销就两说了。现阶段主要按照“聚焦医疗服务、融入现行体系、反映行业特点、线上线下公平”的思路,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重点,在现有价格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细化政策,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社会化服务,由市场调节。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国家确定原则,省级确定目录价格,当地医保局负责受理申报。医疗机构如果需要开展线上服务,必须进行项目申报备案。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也就是说,就算你已经有的服务项目,如果开展线上服务进行收费也需要另外申请的。
意见中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非常具有杀伤力,原文是这样表述的: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我的天哪,这一票包括但不限于的举例就把一堆现在开展此项服务的公司给KO了,这些都不能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了,那基本上就意味着医院不能收费了哟。想暗度陈仓么?别忘啦,医保局还有项职能是原来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所以就算你不用医保支付也不行。出现此项目价格就是违规收费,处罚那是毫不手软。
价格形成机制一节是重头戏呀,一共有六点:
1.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此文前面强调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这里表述为 公立和非公立,我也不知道啥区别,请懂的人释疑。
2.收费方式应体现跨区域服务的特征。项目价格制定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患者申请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也就是说,重庆的医院申请互联网服务是向重庆市医保局,重庆的患者申请上海医院的互联网服务,按照上海医院的价格执行。但是报销比例和细则这里没有提及,是否需要转诊?是否需要指定异地就医医疗机构?这里面要做的事情蛮多。
3.医保部门制定调整价格实行省级管理。这没啥疑问了,省级医保局责任很大。
4.制定调整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合理比价。在这里强调线上服务更多是要节省费用,防止滥用;另外也对价格制定时,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看到了吧,也许会出现互联网+技术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哟。
5.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政策。这里主要是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第三方检验检查不得以互联网服务另外收费,互联网复诊只能按照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这点对医院来说杀伤力很大,但既然是复诊,也就是诊断明确了,随着病情的变化,治疗方案进行调整,比较适合慢病了。其他情况,看来还是会被建议来医院就诊细查);不得因家庭医师服务采用互联网形式来加收费。你可以用互联网+形式来提供服务,但是不得另外收费哟,不得借此涨价哟。
6.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这里主要是强调加强监管,要有价格公示。
医保支付政策一节共有两点:
1.原有的项目实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行报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政策我理解是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服务突破地域限制,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进而塑造自身品牌;对于新项目的申请,更多是要立足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也就是依然坚持了医保基金保基本的本质特性。当然具体的项目以及支付比例,肯定随着意见的出台,各省级医保局会陆续出台细则管理规定给予明确。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主体而言,主要是社会力量有偿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意见》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依法给予了充分的价格自主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同时《指导意见》也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保留了其进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道,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力量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后我要说的,执行此意见必然出现的一个结果就是,各地医保局必然得允许线上支付了。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期盼早日放开,我们又有很多工作要做了,医保管理软件也要升级换代了。
以上只是我作为一个医疗机构长期实践互联网医疗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解读,仅供大家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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