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准入或采取注册制
日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与监管”论坛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的一份现场演讲材料中显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这个准入管理不一定是审批制,可像要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可以采取 注册制 。
材料进一步解释称,对现有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服务,可以由现有金融监管当局注册备案;对新开办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的存款类银行业务,必须从严按银行业审批程序进行申请注册;对非典型的其他金融性服务可以考虑由当地金融办或公安、司法部门受理登记注册。
当前,我国 互联网金融 正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各种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呈现,尽快建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是当务之急。
针对业界多次探讨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对P2P进行监管,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指出,要根据基本情况而定,凡是政府动用公用资源监管的行为一定是涉及到公众利益,如果没有涉及到公众利益应该是投资人自己的事,投资人自己需要用投资行为去约束,如果出现纠纷,则需要法院来解决,市场在私法的范围内就可以调解纠纷。
“但是P2P网络化以后,投资人很多涉及到公众,并不是熟人之间,他们也不了解客户,客户没提供足够的信息,因此只能信任平台,看平台的信誉。”王科进表示,因此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时候就应该有一定适度监管、业务规则,政府要规范法则。同时,针对监管的程度,王科进表示, 应该适度监管、行政监管,同时也要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发挥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者对 P2P 平台的约束作用。
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进入了突变年,2013年到2015年,P2P累计融资额从1000亿到2015年的预计近7000亿,未来应该是万亿的市场,平台的数量也翻了两番。同时,该市场也更受资本市场的青睐,风投高频进场,上市公司开启收购之旅,希望平台能为其所在产业布局输血。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公开表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将会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保证和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潘功胜称,未来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
论坛上,徐诺金进一步拆解了适度监管原则、分类监管原则、协同监管原则、创新监管原则的内容。
针对适度原则 ,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金融要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是适度的,也是在鼓励创新和规范引导之间找到平衡,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创新的空间,但是又要使这个市场能够规范有序地发展。
针对 分类监管原则 ,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形态,比如说有互联网银行、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等,“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管要进行分类。”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银行要像传统银行一样要从严监管,但多种创新形式却而不能像监管互联网银行那样严格。
协同监管原则
就是监管当局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市场本身的约束作用,就包括行业自律、市场淘汰机制,监管中要发挥多个主体的积极性。
创新监管原则 具体是指,互联网创新是日新月异的,有很多新的东西现在根本无法预计它的存在形态、运营方式,所以监管部门无法在当下制定出针对不同形态的监管规则,要树立创新性监管理念。
安丹方表示,互联网金融已出现移动化、细分化、定制化、分散化的创新趋势,如金融产品的移动化、大数据精准化、征信透明化、风控产品化等等。“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应该让创新飞一会儿。”安丹方称监管层、行业以及市场应为创新提供更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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