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昌提案关注大健康:建设科创综合体、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医疗
3月3日,亿欧获悉,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鼓励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的提案”以及“关于加快建设医学人工智能支撑体系的提案”。
郭广昌在上述提案里介绍到,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科技创新将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和“健康”已经成为我国发展重大战略。国家政策在鼓励创新,以创新解决产业升级问题。
为此,他建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发挥在创新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以“健康”为中心、“创新”为导向的生物医药大型企业集团,进而带动周边和上下游企业,形成多企(产)业向示范企业的集聚效应。
同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未来5到1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业界普遍认为人工智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竞争的技术制高点。
医疗健康行业天然可以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郭广昌认为人工智能对于加快重大疾病防控技术突破、占据生物医学相关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优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郭广昌在提案中指出,当前我国医学人工智能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人工智能在健康医疗领域发展程度仍有差距;国外企业领跑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与应用;“产学研”开放创新机制不完善及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此,他建议:
(一)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有条件的开放共享;
(二)成立国家医学人工智能工程中心;
(三)鼓励和支持具有大规模医疗应用基础的企业与高校;
(四)加强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管理。
以下是郭广昌委员的提案:
关于鼓励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的提案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号召,2015和2016年,国务院分别又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和政策举措。
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发布,也明确提出“健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科技创新将为提高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和“健康”成为我国发展重大战略,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劲动力。
“创新”和“健康”同样也是生物医药企业与生俱来的重大使命。在转型升级背景下,企业必须持续坚持围绕民众健康为中心的创新发展新模式。但在传统机制下,我们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创新研发和市场应用的脱节,多学科交叉创新机制对传统单向研发模式的颠覆,以及互联网应用的风起云涌彻底打破了产业壁垒,新时代、新技术和新模式需要我们对传统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制提出新的思考。
【提案依据】
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随着国家政策鼓励,产业链整合发展已经成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大趋势,横向和上下游的产业协同,推动了传统围绕产品的研发模式转向以“健康”为核心的创新机制。
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从药品研发延伸到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创新,从医药研发制造及医药流通向医疗服务的大健康产业领域拓展,从传统线下跃进到线上“互联网+”模式,创新的以“健康”为中心的科技创新综合体模式已经出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企业是创新主体以及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我们感到,在新条件下生物医药企业的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模式正是遵循以上精神内涵的结果;科创综合体也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集聚高端创新人才的重要体现;科创综合体更是培养勇于创新、敢于冒险的创新型企业家和具有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重要平台。
对此,我们建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通过政策鼓励,以发挥在创新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以“健康”为中心、“创新”为导向的生物医药大型企业集团,并进而带动周边和上下游企业,形成多企(产)业向示范企业的集聚效应;通过政策鼓励,还将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引导发挥政府政策作用向企业聚焦集中,为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办法建议】
建议针对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技创新综合体,制定具体鼓励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议制定创建生物医药科技创新综合体的具体标准,标准要求坚持创新和国际化两大主体内涵,以及体现产业协同、互联网+、研发和市场协同等原则。在土地、财税、人才政策方面全方位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鼓励“科创综合体”通过投资并购发展壮大,尤其鼓励已经初步实现研发创新及营销体系在全球布局、产业结构涉足医药制造和服务等大健康产业综合布局的生物医药企业集团;鼓励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以本土为中心和枢纽进一步完善提升全球创新网络,对此建议出台具体措施,在进出口金融、财税、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鼓励生物医药科创综合体(包括投资并购的企业)以全球领先为目标,围绕“健康”创新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针对“全球首发”的相关产品以及技术的注册、申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模式给予绿色通道,加快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四、对生物医药科创综合体的创新成果和产品及技术,继续贯彻鼓励政府优先采购、优先使用政策,建议会同卫生、人保、科技主管部门,出台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优先使用、医保优先报销的具体措施。
五、对具有国际化资源且具有创新能力转化的企业,鼓励他们从全球引进创新前沿的健康产品和技术,建议发展改革、科技、药监、卫计、商务、知识产权、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扶持鼓励政策、机制及具体措施。
关于加快建设医学人工智能支撑体系的提案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未来5到1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尤其人工智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竞争的技术制高点。据此,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对于加快重大疾病防控技术突破、占据生物医学相关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优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地的重要支持和保证。
但当前我国医学人工智能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人工智能在健康医疗领域发展程度仍有差距;国外企业领跑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与应用;“产学研”开放创新机制不完善及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此,建议:(一)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有条件的开放共享;(二)成立国家医学人工智能工程中心;(三)鼓励和支持具有大规模医疗应用基础的企业与高校;(四)加强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管理。
【提案依据】
2016年底,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未来5到1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信息革命进程持续快速演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渗透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息经济繁荣程度成为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
《规划》中还强调:人工智能已成为新一轮全球竞争的技术制高点。应加快人工智能支撑体系建设,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打造国际领先的技术体系。
所以说,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对于加快重大疾病防控技术突破、占据生物医学相关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优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地的重要支持和保证。
但是,当前我国医学人工智能建设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包括但并不限于:
一、我国人工智能在健康医疗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人工智能技术在基因组学、影像学、临床大数据等领域的采集、存储、分析挖据、运算处理的能力亟待提升。
二、国外企业领跑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与应用。IBM的智能认知系统“沃森”已经与国内21家医疗机构签约,基于医学文献、医疗记录等信息提供肿瘤临床智能化诊断辅助服务,并开展医疗大数据研究支撑。
三、“产学研”开放创新机制不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我国还没有构建起多学科、多机构协同研发的机制,影响精准预防、精准诊断、精准治疗、精准药物研发的实现进程。
四、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制度不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应用等方面的监管缺失,有可能导致利用我国人口、病种及基因信息进行定向药物研发,转基因食品研发,实施人种精确制导攻击,威胁民族安全。
【办法建议】
为此,建议:
一、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有条件的开放共享
加快推进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出生缺陷和罕见病领域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完善人工智能在上述疾病领域的模型构建、深度学习算法训练,实现对基因组学等大数据的采集、分析挖掘能力,切实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精准防治治疗中的效果。
二、成立国家医学人工智能工程中心,加快研发中国自主“沃森”
由国家发改委给予引导,由国内在医学、药学、信息技术专业具备一流学术水平的综合性高等院校牵头,吸引具备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企业、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企业、药品研发企业等相关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智能认知系统。
三、鼓励和支持具有大规模医疗应用基础的企业与高校
建立长期和深层的合作机制政府利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促进企业与高校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实现技术、数据、学科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效应,提高研发效率,加速人工智能在健康医疗领域应用服务的落地。
四、加强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安全管理
研究当前医疗数据的使用现状、权限边界和最终流向,明确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存储与分析都应当在境内进行的基本原则,尽快出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发、挖掘、应用等行为。对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医疗大数据——例如人口健康信息、电子病历、放射影像和病理报告、化验结果、医生病程记录等,应当设置必要的使用权限加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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