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了P2P为打造“防火墙”?金融科技在“穿透式”监管下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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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24”网贷整改大限逼近,众多互金平台出于合规性考虑,纷纷对网贷业务进行了分拆,包括积木盒子、陆金服、人人贷、爱钱进、开鑫贷、团贷网等。 分拆是否真的能实现“风险隔离”?分拆过后,平台所保留的“理财”业务是否真的纯粹?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分拆、包装、模式升级:平台与网贷划界限

824《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 从扎堆“集团化”到陆续分拆网贷业务 ,互金平台混业经营被禁与网贷业务面临的“强监管”是重要原因。

平台为迎合合规和谋求发展,与网贷划清界限成为行业的一种趋势。除拆分P2P业务外,也存在部分平台利用“智能投顾”、“资产配置”、“一站式理财”等概念对网贷业务进行包装。

在网贷标的 小额化、分散化的趋势下,网贷也从最原始、最单纯的点对点借贷发展为“一对多”“多对一”等更加多元的形式。 实践中,部分平台将投资者的大额资金自动分解成若干份自动投向不同标的标, 这种“一对多”“多对多”的借贷形式也被称为集合标,甚至有平台美其名曰“智能投顾”。 由于集合标往往会涉及到平台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近期,在北京网贷整改中,对于集合标做出了限制,要求消化存量停发新标。

此外,随着网贷行业规范越来越严格,不少平台对原有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升级,剥离了 资产端和资金端 :有专做资产端的平台,资金端面向银行等机构而非向公众,例如美利金融,转型后专注资产端,资金端不再面向个人而是直接对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及各类理财平台;也有专做资金端的平台或平台业务,所投标的为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如宜信、国美金融等众多平台取得相应牌照后,引入基金销售等新业务。

集合标、借道金交所:穿透式监管下现原形

混合经营下多类业务的庞杂、花样百出的包装名称以及不断升级的业务模式等等,使得对于网贷的定义,尤其是《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的认定变得模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告诉央广网记者,判断是否为网贷,是否受到《暂行办法》的监管, 需要满足“同时开发资金端和资产端,从事借贷撮合”的条件。因此,上文所提及到的资金端和资产端剥离的情况不属于网贷范畴。

《暂行办法》对于网贷的定义是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对个体,个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并且个体并不是只指单个人或单个企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指出。 因此,“一对多”等形式的集合标依旧属于网贷范畴。

“通过互联网面对公众募集资金,要么属于网贷范畴,要么需要获得基金销售、保险经纪等牌照或资质。如果没有,肯定是违规的。”邓建鹏指出。至此,不得不提的是网贷平台借道的“金交所”。 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将私募产品“公募化”或“变相公募化”的问题近期不断暴露。“私募产品不得公开发行”“权益不得等额拆分”“200人投资者上限”“面向合格投资者”等监管红线都是网贷平台难以越过的坎。

此外,对于“一站式理财”“智能投顾”“资产配置”等产品宣传语,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指出:“不排除打着资产配置、智能投顾等概念来规避监管的情况。”张叶霞表示,虽然针对互联网资产管理、智能投顾等模式的具体监管办法并没有出台,但是在’穿透式’监管原则下,对这些业务的监管并不是无法可依。

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资管跨界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中明确指出针对互金平台采用“穿透式”监管,要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通过包装不承认网贷平台属性以规避监管显然行不通。

张叶霞表示,“对于企图靠包装概念来规避监管的互金平台来说,可能面临整改合规以及退出的风险。”邓建鹏也指出, “平台用‘理财’替代‘网贷’名称的做法,本身就是违规的,借贷和理财是两码事。”

混业经营下的分拆,“风险隔离”难实现

目前,实现“集团化”的平台同时兼顾着多重业务,不仅有最初的网贷业务,也有互联网资管业务,还有持牌金融机构产品的代销业务等等。

《专项方案》中明确规定,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需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那么,分拆网贷业务是否真能“隔离风险”,适应监管呢?

“如果不属于P2P网贷定义下的业务拆分出去,一定程度是可以让平台P2P网贷业务本身更为合规。但是,通过简单拆分P2P网贷以外的业务并不能真正起到风险隔离作用。”张叶霞表示。

邓建鹏也认为, 针对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通过拆分P2P的方法设立防火墙并不能真正的“风险隔离”。即便分拆平台的法人是独立的,但所隶属于的同一集团实际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也只是形式上的“防火墙”。

张叶霞指出,对于混业经营的互金平台来说,在各类金融业务的实际运营中,还需要保证运营平台主体的不同,并且不同种类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独立,确保财务账户、信息系统、经营决策等方面有效隔离;在关联交易方面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不得进行各金融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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