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P2P业务的关键节点
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天花板效应”已 现,以余额宝为首的各类“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引爆了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年,各家银行也纷纷推出类“余额宝”产品(如:华夏银行于2014年8月29日推出,华夏银行直销银行产品——普惠宝,代销万家货币基金),但各大银行系宝宝类产品的收益普遍不高,认购数额、增长速度方法均已出现瓶颈。
互联网时代“赢家通吃”效应已显,且互联网金融产品启迪了民众的理财、投资意识,让更多国人参与到投资活动当中,完成了“宝宝类产品”其历史使命。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典型性代表,银行是否可以利用P2P业务展开对互联网金融的反击亦未可知。
对于商业银行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不能照搬某种现行的P2P运营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管理优势,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统筹设计。
一、 P2P 贷款机构 的成立形式
按照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各家银行不能通过内设专业部门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建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类公司开办P2P业务既可以保证风险隔离,也可以使P2P贷款在出现问题时隔离声誉风险。目前较为成熟的网贷公司或组建新的公司都可以达到这种目的。由于大部分网贷公司积累了较多客户并拥有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银行业在收购之后能够较为迅速地开展P2P业务,现阶段的P2P公司注册资本大部分在500万元左右,银行完全有实力实现全资收购。
如果采取组建子公司形式有助于借助自身品牌,充分发挥银行业的管理经营及服务网络优势,建立新的银行业务模式,帮助银行业务转型。
二、P2P贷款的经营模式选择
由于P2P贷款的特殊性,根据第一部分论述的P2P贷款经营模式中,与担保公司合作,对项目提供担保是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担保的主要意图在于避免自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超范围贷款、非法违规集资的嫌意);同时,归避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与银行业现有信贷业务相结合;而且,可以加强与金融同业特别是担保企业的交流,为网贷担供风险屏障。
三、P2P贷款的投资与融资客户筛选
银行系P2P在融资客户的筛选上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提交贷款需求但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个人客户,推荐使用P2P融资平台;另外,一些资金需求较为迫切的用户,也可以推荐使用银行自有P2P平台进行融资;合作企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的客户也可以使用P2P方式融资。这样既避免了在客户筛选过程当中的客户流失,也使P2P贷款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隔离。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网点、电子银行网络、营销服务人员,在宣传P2P投资产品方面具有重要的优势。
四、P2P业务的贷款定价与服务收费
贷款定价:由于P2P网贷现存网上竞价和事先设定贷款定价两种形式。网上竞价要求投资者对风险、利率等金融市场行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流程复杂,用户体验不佳。最好采用网上竞价和预先设定两种形式结合的方式,或先网上竞价,额度不足部分再用预先设定形式。既要以增加人气,也可以促使项目募集快速成交。
服务收费:选择P2P业务模式经营,银行存贷利差间的套利空间变小,其收入来源依靠于提供信息沟通和产品来获取服务费用。但银行可以对投资和融资者双向收费,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渠道。
五、保持并利用好 银行 的风险控制优势
风险控制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强项,在P2P网贷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违约风险和中间账户的监管缺位。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风险防控的同时也要加强于担保公司的合作,并从融资者和投资者两方面进行监督。对融资者来说,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证明,同时控制额度;对投资者来说,在商业银行普遍开展直销银行的大背景下,要核实投资者身份,防控利用P2P贷款业务漏洞进行洗钱和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业务风险出现,银行系P2P业务也要控制系统性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在谨慎探索、积极开拓、多方合作、融入学习的态度下拥抱P2P网贷业务,在业务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发展P2P业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业务转型,同时增加银行自身的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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