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也要“持证上岗”
12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提到 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
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 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 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三、 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组织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社交平台立即进行整改。 排查和整改情况报我局网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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