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消费金融热潮与卡债危机对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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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消费金融热潮与卡债危机对大陆的启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后, 台湾 地区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繁荣时期,由于政策层面的制度引导、资金层面的供给扩张以及民生层面的需求崛起, 共同推动了台湾地区 消费金融 的发展热潮,但也为后来台湾金融史上严重的“双卡风暴”埋下了危机伏笔, 给台湾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鉴于台湾与大陆类似的经济发展轨迹,探究台湾地区消费金融从繁荣到危机的商业周期,对大陆当前消费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消费金融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台湾地区,金融业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企业法人, 社会大众的主要融资渠道是民间互助会、亲友间借贷,甚至是当铺或者地下钱庄等不正规渠道的民间借贷。 

台湾地区消费金融在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兴起。 1982至1985年期间,台湾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放宽银行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准入,推动了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1985年颁发的《加强推动银行办理消费者贷款要点》,作为银行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政策依据,首次对消费金融业务做了明确的定义。进入九十年代以来, 台湾地区消费金融更是经过了历时近二十年,一般银行消费贷款余额年均增幅约12%的高速发展阶段。居民 消费升级 和需求增长、社会资金的充沛供给、金融自由化改革等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了台湾地区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 

居民家庭消费升级。 台湾地区经济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进入发展快车道, 1984年人均GDP已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收入水平。与此同时,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耐用消费占居民总支出比例持续提升。台湾地区2000年的官方调查数据显示,台湾居民消费结构中饮食支出的比重从1982年的38.7%持续降低至1992年的27.7%和1999年的25.2%。同一时期的住房、汽车以及其他耐用性消费品的拥有率逐年持续显著上升。台湾地区居民消费的结构升级和需求增长是刺激消费金融需求扩张和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 基于出口导向型的产业政策,台湾地区出口增长强劲,持续性的贸易顺差带来新台币的升值压力。1985年末,新台币对美元汇率约为1:40,到1989 年末已上升至约为1:26。随着国际游资的不断流入,台湾地区“央行”不得不大量投放新台币,从而导致了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商业银行的存贷差持续扩大,存贷比一路走低,充裕的流动性供给为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创造了前提条件。 

金融自由化改革。 台湾地区1989年的新《银行法》取消了信贷利率的上、下限规定,价格机制成为主导利率市场的主要因素。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了银行依靠存贷利差盈利的空间不断被压缩,迫使银行寻求业务转型,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自主利率定价机制,也让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意愿有所提高。 

消费金融特有的小额分散、短期高频、单位成本高等业务特点决定了此项业务发展必须依靠规模效应聚沙成塔才能成功。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台湾监管当局对于银行业在经营主体和区域范围等方面的准入限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1989年《银行法》修订后,台湾地区民营银行机构准入得以放开。

1990年2月,台湾当局颁布的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包括:新设民营银行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00亿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银行发起人应于发起时按实收资本额认足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八十,其余股份应公开招募;每个民营银行只允许设立1个总行、1个储蓄部、5家分行等。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意愿较高,台湾的企业财团通过联合集资等方式,成功规避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0亿新台币的准入门坎。

同时,在各大财团的推动下,台湾监管当局逐渐放宽申设分支机构的限制,1993年,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已放宽为5家。

至此,台湾民营银行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整个九十年代,台湾地区新增银行30家,超过之前40年的本土商业银行数量总和。同时,台湾监管当局也分别于1988年和1993年放宽了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跨区经营业务的限制。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让固有的银行区域发展限制格局逐步发生改变。 

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相继推出多项政策措施,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及完善,降低了消费金融交易信息成本和信用风险。 1985年建立个人信用资料档案,1986年核准保险业办理消费者贷款信用保险,1992年“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改组成立,征信对象覆盖所有公民个人和公司法人,1994年覆盖全岛范围的信用资料库正式建成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的近20年里,台湾地区银行体系的消费贷款余额以每年11.6%的平均速度增长,其中90年代发展最快,年均增幅高达15.3%。1997年,台湾“央行”正式将消费贷款作为独立的贷款科目纳入金融统计口径。1988年末台湾地区消费贷款余额约为8400亿新台币,到2007年6月末达到约67700亿新台币, 增长约7倍。 1988年末,银行体系贷款余额占GDP的22.81%,1998年增到41.62%,2006年进一步上升到55.21%,若将基层金融机构纳入统计范畴,则比率将进一步提高,接近于香港地区和韩国的水平。 

消费繁荣背后的 卡债 危机 

卡债危机的背景介绍 

为推动消费金融发展,台湾监管当局颁布了一系列利好信用卡业务的政策,1992年出台了《银行办理联合信用卡业务管理要点》,全面放开办理信用卡发卡、收单和签订特约商户等业务;1994年VISA 和万事达卡两大信用卡系统的预借现金功能被核准开放;1997年出台了《加强推动银行办理小额放款业务要点》,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小额贷款业务。亚洲金融危机后,台湾银行传统业务受到冲击,信用卡被视为盈利的有效手段。金融机构争相推出营销活动抢夺市场,信用卡、现金卡发行量暴增。 

从1987年到2006年,台湾地区信用卡数量以每年27.85%的速度剧增,市场上流通的信用卡达4511万张,总体授信额度也在迅速膨胀。2000年台湾万泰银行发行“乔治玛莉现金卡”,引发现金卡风潮。

台新银行、中信银行、大众银行与中华银行等纷纷大量发行现金卡,在2005年3 月最高峰时,市场上双卡流通数量一度高达611 万张,放款总额高达3152 亿元。 各类信用卡与现金卡成为市场主流的消费支付手段。

此时的市场有两大特点: 一是市场过度饱和,人均持卡数量与卡使用闲置率高。 按有持卡资格的1100万人计,人均持卡3.6张,信用卡和现金卡使用率均不超过三分之二。 二是同业过渡竞争,卡业务集中度低。 包括一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卡公司在内的各类机构普遍均有发行信用卡、现金卡业务,以信用卡为例,前10大发卡机构的市场占有率为67.95%,最大发卡机构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5.42%,发卡量低于百万张的发卡机构占比约四分之三,最小机构发卡量不足万张。 

2000年至2005年,正常消费需求被无节制的刺激,出现过度透支消费情况,债务人还款能力不足,引发台湾金融史上严重的“双卡风暴”。 当台湾“金管会”正式出面叫停时,双卡贷款余额已近1万亿元。据统计,截止2006年2月,已有近52万户双卡授信违约逾期,其中约9.8万户逾期时长已超过2年,约16万户债务金额超达30万新台币,占比总户数30.8%。 

卡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政策层面的宽松只是推动了双卡业务的发展,危机的形成是 源自于发卡机构不当营销和风险失控,大众不理性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以及监管的缺位,这些风险因素的叠加,直接导致了危机的爆发。 

商业银行风控薄弱。 双卡授信年利率高达20%,造成发卡机构和用户的逆向选择,申请双卡业务的往往是信用较差,违约风险较高的次级客户,甚至于贷款客户基本无资质限定。商业机构将发卡业务外包给代办公司极为普遍,外包公司同时接受多家发卡机构委托,为了发展业务,挖空心思搞花式宣传营销,倡导不当的消费观念,鼓励过度消费,诱导消费者同时向多家机构申办业务,导致多头重复申贷现象严重。 

消费者过度借贷。 2005年末,台湾地区人均双卡债务余额为1369美元,超过同时期的大多数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当期调查表明,违约欠债的逾期用户中,有约15万户的双卡债务余额为其每月收入的22至45倍,占比约为30%。违约欠债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不当的过度消费导致的超额欠债。二是套用双卡资金进行周转或者投资。同时,卡债族中存在一些恶意欠款人,他们故意利用规则漏洞进行恶意举债,引发了极大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缺位。 当局的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卡债危机的重要原因。一是发卡机构的授信行为并未得到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亚洲金融危机后,台湾地区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监管当局也希望消费金融的发展能够帮助银行摆脱困境,因此对其风险有所忽视。二是同业之间过度竞争引发的不当营销并未得到有效监管。监管当局缺乏对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及信息披露的约束规范,也没有对营销过程中发卡机构的不当行为和同业的恶性竞争作及时有效的约束和处置。三是双卡业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审慎预警。危机爆发前,相比较于国际通行的以3个月逾期作为划分不良贷款的标准,台湾当局所采用的6个月逾期标准明显不够审慎,贷款质量的风险恶化在某种程度上被隐藏了, 从而导致风险的恶化动向未能及时被发现。四是对消费者的风险宣传教育缺失。消费者普遍对的复杂金融产品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认知,却没有引起监管当局应有的重视,未能督导商业银行切实履行相关宣传教育的责任。 

卡债危机的负面影响 

卡债危机对台湾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银行发展陷入困境。 双卡不良贷款余额在2006年5月末最高峰时达到341.26亿元新台币,不良率4.98%。逾期违约户(超过六个月的本金加利息未还)约为51万,占成人人口的2.5%,平均借贷金额超过190万,其中10万人向银行申请破产。2006年,台湾地区45家发行机构的信用卡业务收入为772 亿元新台币,冲销坏账金额达1163亿元新台币,业务收入远不足以对风险进行补偿,业务的严重亏损导致了银行坏账剧增,盈利锐减,发展陷入了困境。 

波及民生消费及经济增长。 卡债危机爆发后,银行发展陷入困境,开始重新评估甚至暂停双卡新业务,重新建立发卡制度,业务审核条件趋严。同时,其他消费贷款业务的增长也受到了明显的负面影响。2006年8月末,台湾地区购车贷款余额较上年度减少98亿新台币,其他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则减少1814亿新台币。消费金融业务的萎靡,显著影响了居民消费和经济增长。据台湾当局估计,卡债风暴的爆发让当年台湾居民消费减少200亿新台币,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率下降0.15个百分点。 

引发社会危机。 虽然双卡业务的逾期率在冲销账后大概在3%水平,不致于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因双卡债务危机引发的社会风险尤为严重。发卡银行将逾期债务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专业讨债公司,后者往往通过暴力手段进行催债,其中不乏黑道势力在内的暴力讨债,对债务人心理影响甚大,从而出现一股因卡债走上绝路的自杀风潮,高峰期间一个月超过40人因卡债自杀。卡债问题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并急速升级为负面社会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银行业和监管当局笔诛墨伐,谴责不断。 

台湾卡债危机的教训与启示 

纵观过往二三十年一些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消费金融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为台湾地区卡债危机爆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周期规律。以香港地区和韩国为例,它们的信用卡违约率在高峰期曾分别达到13.5%和34%。这些地区和国家消费金融发展的普遍规律特征是,当其消费金融发展到相当的水平阶段,即消费信贷总额占比GDP超过50%以上时,均相继出现了卡债危机。 

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陆消费金融业务起步发展以来,业务种类和信贷规模出现了快速增长。伴随着内地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内需消费提升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发显著,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贷款、消费、理财需求被进一步挖掘,消费金融的小额高频、获客成本低、收益高、市场需求庞大等特点进一步凸显,用户的宽度和消费需求的深度进一步扩大。

2016 年大陆消费贷款余额约25万亿元,占GDP 比重30%,占信贷总额14%,占个人信贷7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据预测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CAGR)有望保持在20%左右,则2020年消费信贷余额将达到51.94万亿元。同时消费信贷占GDP比重,消费信贷占贷款余额的比重都将进一步攀升。 

信用卡危机本质是由于过度透支导致的违约和信用恶化的严峻问题。当前大陆的消费金融也存在过渡刺激、重复刺激的潜在隐患。 包括学生群体、低收入群体、无需求群体、投资偏好较低的群体,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营销广告的轮番轰炸、免费特权的循环推荐,在享受“普惠性”及“低准入性”的同时,被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重复营销、循环授信。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出发, 应对台湾地区卡债危机教训引以为鉴, 提前做好风险预警措施, 防控潜在风险并增强抵御危机能力。 

当前大陆消费金融业务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对于繁荣景象背后的风险隐藏也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台湾地区消费金融从繁荣到危机的发展轨迹给内地监管部门、银行业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留下了许多值得引以为鉴的经验启示。 

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西方国家消费金融发展比较早,也因经历了多次消费信贷危机,从而推动了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例如,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包括1968年《诚信借贷法》、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2000年《信用卡法案》。根据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应加快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能促进消费金融,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细则,尽快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法制范围,构建完善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体系,共同培育良好的消费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构建完善的消费金融业务审慎监管标准。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起步时间较晚,尚未经历一个完整的商业周期,监管部门未具备准确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消费金融业务风险的能力。而业务发展中前期的欣欣向荣态势,也让市场参与者乃至监管部门对于消费金融发展过于乐观,对潜在风险缺乏应有的审慎。监管部门必须对消费金融发展实施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标准,并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监管体系中,运用信息科技精准监控其信息流、资金流,把控信贷用户资产状况,引导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可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理机制。 加强对消费金融市场的持续督查监测,保证在消费金融过度发展导致严重失衡之前,及时预警。确保一旦市场暴露风险信号, 监管当局能够迅速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手段进行风险处置,并注意重视舆论引导, 保持市场信心稳定, 防止风险危机进一步恶化蔓延。 

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各方的信息共享合作,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的立法进程,将信用信息以及社会信息整合成个人信用信息库,加快构建完善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个税输入、五险一金数据、人事档案数据、消费数据、金融数据等多维度的整合,初步形成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元的征信数据库,并逐步培育商业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完善从事金融行为的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切实保证信息安全。 

强化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风控管理。 一是构建完善的消费金融业务风控体系, 商业银行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设置多维度的风控模型,交叉检验防范风险,打造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内控”的风控体系;二要从严审慎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外包, 特别是杜绝外包公司利用不正当渠道获取银行个人信贷资源进行业务推广;三要加强合规督导及文化建设, 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操守及风险意识;五要杜绝使用不当营销行为进行恶性竞争,尤其要警惕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红包、中彩等线上营销方式诱导消费者多头借贷、过度借贷。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要加强消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金融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知识的客户营销复杂消费金融产品。同时,监管部门和商业机构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注重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合理规划个人和家庭消费,珍惜并维护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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