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科技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改造、创新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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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 保险科技 发展类型、阶段、特点

保险科技是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 、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对传统保险业的更新和再造。近十余年来,保险科技的飞速发展已颠覆性地推动了国内外保险行业的销售渠道变革、消费场景创造,实现了保险业务的科技重构。

根据《中国保险科技行业投融资报告》统计数据,自2012年至2017年底,国内保险科技的创业公司成立200余家,其中包括互联网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等,保险科技行业发生的私募股权交易总金额超过113亿。根据国外媒体披露数据,2017年除去中国内地,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共有217家互联网保险或保险科技创业公司获得了投资,创业公司涉及的类型包括新型保险公司、第三方销售平台、to B的解决方案、创新险种和新技术应用等。

从市场主体类型来看,目前保险科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互联网保险公司,如国内的 众安保险 、安心保险,美国的Bright Health、印度的Digit Insurance等;

二是场景定制类公司,如国内的保准牛、量子保,美国的按需购买保险产品的公司Trov、美国专门为摄影师、私人教练提供保险的Next Insurance;

三是针对消费者的综合销售平台、比价平台,如国内的慧择网、车车车险,印度的保险超市Policybazaar;

四是为保险公司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如国内的提供车联网技术服务的公司OK车险、四叶草、提供理赔管理服务的公司和金在线,印度提供医保数据整合机构Practo、以色列提供汽车数据云服务机构Otonomo;

还有一些专门的代理人展业工具、网络互助平台、保单管理、职能投保等机构。

从发展阶段来看, 保险科技可分为以“改造”“创新”与“重构”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内部系统改造阶段。主要利用IT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升级,提高保险机构经营效率。第二阶段,保险产品创新阶段。主要是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存储计算等兴起的技术对现有保险产品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可塑性。第三阶段,重构保险产业链条。是利用保险科技带来的可能性,拓宽保险经营思路和保险覆盖领域,重构保险产业链条。

从发展特点来看,保险科技发展有以下特征:

一是数据采集是最重要的生产力。 在科技保险时代,无论是简单的车险还是复杂的寿险都将进入到一个精准定制化时代。而对于这种“精准定制”来说,无论是将其推送到有需求的消费者面前这个销售环节还是通过一系列个性化的数据个性化保险产品这个制造环节,都需要“数据采集”这个前提条件。

二是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是核心竞争力。 技术一方面让保险公司在精算、风控和定价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优化和提升,另一方面在保险产品支付流程、操作流程、承保流程、理赔流程上对行业的生产力提升的贡献。

三是更多行业外资源得到整合和优化。 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解决的是保险前端销售问题。服务能力考验的产品销售后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提高的能力。在这一点上,未来保险业的服务将不再是简单的体现在单一的理赔环节当中。保险经营者会更多地将目光投向与保险产业链相关的上游、下游,打通产业闭环,不仅可以提高产业协同效应,而且能够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

保险科技发展与风险共存共生

一是产品创新不确定。 保险科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如车联网带来的车险定价个性化、基因检测技术使得寿险产品定制化等等。原有的风险计算方式和产品定价原则在不断的消解和分化。以寿险产品来说,传统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基础是生命周期表,但保险科技时代中,整体性的生命周期已经被个体化的生命特征所取代,风险精算需要更加细分和精准。这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产品定价技术要求较高,监管也要相应的提高监管能力,应对产品创新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二是偿付能力待考验。 保险科技在给保险产品带来创新性变革的同时,给后端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带来不小的挑战。随着风险单位的不断细分,更多的短时型、小众型保险产品将不断问世。如国外如日中天的短时型保险公司Trov,客户可以投保自己购买的任何物品,投保时间、投保参数可以自主选择,甚至精确到秒。这种短时型保险消费,是的保险公司在较长时间段的风险平摊能力下降。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长期以来的期缴产品所带来的现金流更加不能期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对于监管来说,如何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成为重要课题。

三是数据安全难保证。 保险科技时代,数据在推动行业的变革和创新的同时也成为行业最难监管的资产之一。对于监管者来说,一方面,数据存在泄露、滥用、篡改的风险,如寿险行业在费率理算时需要采集到大量个体样本的身体数据信息,但这些数据信息有可能也包含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保险公司用来营销,也有可能被贩卖到其他行业进行业务拓展等,在面对强大的大数据采集与分析能力时,个人信息安全变得非常脆弱;另一方面,数据垄断机构存在可能造成新的行业垄断问题。保险安身立命的法则就是“大数法则”,越来越多的诸如电信、汽车制造商等数据上游机构进入保险行业,行业布局有可能重新洗牌,甚至新的垄断有可能正在酝酿。

四是消费者权益难维护。 随着保险科技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渠道成为保险购买的主流方式。互联网渠道存在固有的碎片化、短时化的特征,一旦保险产品条款较为复杂,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存在理解难度大、销售告知不充分、产品条款有歧义等问题,由此造成后期保险公司拒赔、消费投诉增加等后果。

保险科技监管需突破传统、革新理念

保险科技已经深入影响保险服务范式、风险定价机制和风险管控模式。未来,一方面加大对科技保险的研究投入力度,关注科技保险的前沿发展动向、创新型保险产品模型算法以及监管方式方法等。另一方面厘定科技保险的监管制度,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的“监管沙盒”的概念以及国外对保险科技的监管方式、方法,做好科技保险监管的顶层设计工作。

一是拓宽保险科技相关领域的监管范围。 根据保险科技发展方向和趋势,可以考虑将与保险相关的科技公司、数据提供公司纳入监管范畴;如有必要,可考虑将与保险产业链条相关的汽修厂、4S店、医院、健康机构等都纳入监管之列,确保保险消费者能够得到约定的保险延伸服务。

二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借鉴国际监管经验,要求科技保险公司或互联网销售渠道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条款显著位置可视性和理解的一致性;对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前期测试,对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条款充分告知;制定针对保险业发展的数据安全法律,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合理应用。

三是强化保险监管技术支撑。 在国外,随着科技金融的发展,除了传统的信息系统建设外, 监管科技 也成为新兴的研究和应用领用,包括利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生物识别技术、数字加密以及云计算等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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