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新规出台?三大方向、七条问答解读关键点
亿欧大健康9月12日消息,近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官网公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 ,三份文件分别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亿欧大健康对三份文件的关键内容进行了简要解读,主要分为三大方向、七条问答。
关于互联网诊疗
1、互联网诊疗如何定义?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谁能做互联网诊疗?
文件提到,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此外,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关于互联网医院
1、谁来监管互联网医院?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2、谁能做互联网医院?
文件称,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3、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关于远程医疗
1、如何定义远程医疗?
文件规定,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①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②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2、远程医疗服务流程是怎样的?
远程医疗开展服务方签订协议——医患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远程医疗开展服务方发出邀请——受邀方接受邀请——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安善保存病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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