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华大基因回复统计口径不同造成

亿欧消息, 华大基因 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 (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7日)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这主要与华大基因的 IPO 数据有关,华大基因 2017年披露的招股书相比2015年披露招股书中2014年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减少约9.04万例 ,而关于这一数据的重大差异,华大基因却一直没有做任何说明与解释。
华大基因的主营业务为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为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基因组学类的诊断和研究服务。2015年和2016年,华大基因主营业务收入的最大来源为 生育健康 类服务。
此外, 2014年,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入驻大梅沙片区,因涉及土地利用性质、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收到 三千多人的联名反对信。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华大基因控股股东,在这场纠纷中作为第三人,而相关诉讼情况,也没有在申报稿中进行披露。
11月27日,华大基因董事会关于上述问题,向华大基因发布问询函。当日深夜,华大基因发布公告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 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 ,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公告表示,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 “上机数” ;2017年招股说明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 “报告数” 。公告表示,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生育健康产品产销量调整对招股书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没有影响,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而针对深圳大梅沙的项目建设工程引发的周围部分居民反对及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华大基因也在公告中做了相应回复。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之日, 三起案件中的两起案件均以原告败诉终结,“曾文英等5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待终审判决。
公告表示,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未对华大控股带来不利影响,诉讼期间华达控股涉案项目未发生停工停建等障碍。经核查,华达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履行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项目不涉及动物活体实验、不涉及转基因实验,环保角度可行,目前华大控股该建设项目仍在施工过程中,华大基因未使用该建设项目用地。
此外,公告还指出,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华达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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