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科技发展要稳中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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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科技发展要稳中求进

【编者按】在金融科技的热潮中保持清醒和冷静更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本文通过解读金融科技的本质,分析了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提出了中肯的发展建议:稳中求进,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的同时完善监管。

本文转载自《中国金融》杂志,作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亿欧编辑整理,供行业内人士参考。


最近两年, 金融科技 这个话题在全球范围引起较大的关注,引起了从业者的踊跃投入、积极追逐,同时也引起了监管者的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催生了网络 支付 、网络借贷、网络股权融资、 智能投顾 等新业态和新模式。目前,社会上许多与金融有关的企业都在主动、自觉地往金融科技上靠,以被称为“金融科技企业”为荣。面对当前这股“言必称金融科技”的热潮,我们还是需要保持一份冷静和定力,本着“稳中求进”的科学态度,安全稳妥地发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准确理解金融科技的本质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创新由来已久,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回顾整个人类金融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不断伴随着科技进步的历史。从历史上看,冶炼技术和印刷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流通从最初的“以物易物”向货币流通转变,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的速度、规模和便利性;电报、电话等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跨期、跨地域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幅提升;而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已经先后经历了金融电子化和金融信息化的阶段,目前在向移动化、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时代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几十年中突飞猛进,在国际上取得优异的排名地位,除了得益于经济发展和政策红利,新兴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也是关键因素。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金融科技成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创新的产物,它是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从本质上看,金融科技依然还是金融范畴,没有脱离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金融科技的市场参与主体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科技初创公司等市场新进入者。无论哪种新兴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其发展和监管必须遵循金融规律。面对眼花缭乱的各种“金融科技”业态,广大金融业者不能被名称和概念牵着鼻子走,更不能利用概念上的模糊和不统一,在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之间游移转换。任何违背金融规律、规避金融监管的伪创新,都是非常危险的。

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的风险

金融业是一个与财富打交道的高风险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行业。金融业与生俱来就和风险相伴,所以防范风险是行业永恒的主题。提升风险甄别、风险定价、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能力,一直是从业机构最基础、最核心的功课,也是最大的挑战。它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在经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博弈。在风险防控方面,金融科技并不会因为技术创新而有任何的特殊和例外。金融风险也从来没有因为科技的发展而销声匿迹。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不当,很容易形成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的叠加,可能会对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业产生更大的冲击。比如,金融科技在提供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会使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产品贴上创新标签的同时,也会使金融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金融科技在推动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线上化、开放化的同时,也使得技术依赖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积聚。所以,现在一旦网络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系统,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这就是互联网背景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过去,一个地方、一个支行发生的风险,通常就局限在当地或某个支行本身。如今,在数据大集中之后,一个地方、一个支行发生的风险则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甚至使银行风险与证券风险、保险风险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

充分发挥 科技创新 的优势

现代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和科技驱动型行业。在金融科技领域,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企业,谁忽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谁就有可能被信息化时代所淘汰。目前,很多大银行对金融科技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认真应对,但很多中小银行由于实力不足,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压力就更加突出,所以尤其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敏锐性和紧迫性。谁能够更早、更好、更安全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并解决金融体系的短板和痛点,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主动,更多地赢得技术红利。

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金融科技创新正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业态多样化、场景丰富化、服务精准化等特征。一些互联网企业依托网络导流和场景优势,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比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给居民提供了小额、快捷、体验良好的支付服务,推进了中国进入“无现金社会”的速度。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累计发生1639.02亿笔,而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电子渠道进行的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为1395.61亿笔。在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快了金融科技创新的步伐,纷纷将 大数据 、 云计算 、移动互联网、 人工智能 等技术,探索应用于支付清算、投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金融等领域,注重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准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在精准营销、客户导流、产品代销等方面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这些机构试图通过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实现“1+1>2”的效果。

有效完善金融科技的监管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存在高风险性、强关联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因此,对这个行业的外部规制与监管一直是比较严格的。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换句话说,避免过严的监管把创新扼杀在摇篮之中。这就需要掌握好监管力度。

一要实施穿透式监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业务属性和法律关系,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二要实施一致性监管。 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

三要实施协同式监管。 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促进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互补,最终形成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有效防止监管套利的长效监管体制。

四要实施持续性监管。 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从最近情况来看,各国的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FSB、G20、BIS等国际经济金融组织,都加强了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目的都是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和挑战,避免一些新机构、新模式从“小而被忽视”(too small to care)发展成“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ll)。

五要实施创新式监管。 注重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改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流程、水平和能力,积极探索监管科技、监管沙箱等监管新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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