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互联网金融生态状况的基本判断
互联网金融 因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特点,在服务普惠金融,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体验,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有效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准入门槛低,大量的不法分子涌入这个行业,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生态。2016年4月国家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生态得到了一定程度治理。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存量风险尚未完全释放结束,风险源与风险点不断以变异形式持续出现,互联网金融诈骗、暴力催收以及互联网金融传销更是治理对象中的“牛皮癣”,全民办金融的伪文化仍然深度影响着众多投资人和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互联网金融生态得到完全修复尚需时日。
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2019年的经济工作进行研究,确定了2019年我国经济工作主要方向,其中稳金融、继续打赢三大攻坚战、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等战略目标,意味着2019年必须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与风险防范,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服务实体经济。要实现中央提出的2019年经济工作目标,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对2019年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研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新秩序,这既是走势,也是工作目标。
2019年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基因:排序重构 。 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七大细分生态种类。2019年互联网金融生态基因编码将呈现新的序列:
1、发力 网络小贷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小贷批设暂停,经历一年多的整顿,网络小贷得到充分整顿。作为有场景、有技术、有风控、有资金的重要融资渠道,网络小贷很好地耦合了民营中小微企业“短、小、频、快”的融资需求。可以预计,2019年网络小贷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将成为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2、强化支付渠道功能。2018年发布多项规范制度,加快互联网支付行业集中度提升,支付机构必须大力发展围绕广大百姓用户“吃、穿、住、行、用”等消费场景的支付需求,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
3、有序释放网贷风险。当前网贷风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但是其风险仍旧没有得到彻底释放,2019年网贷平台的风险将会继续释放,但是这种风险将会有序、平缓式释放。市场对行业态势应重新理性认识,对网贷备案的通过率应适当“降预期”。P2P网贷的发展宜实行待收余额与实收资本比例的杠杆控制,即借贷余额不能超过网贷平台实缴资本一定的比例范围,有步骤地控制网贷行业的超常增长。
4、发展 金融科技 产业。互联网金融仍属于技术手段运用于金融的初级阶段,而以大数据、 人工智能 等技术在金融中的运用才是时代的潮流与主流,互联网金融的外延将不断丰富,金融科技的创新运用及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将是2019年整个金融业发展的主旋律。
(二)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德才兼备者居之。 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行业或职业,从业者需具有很强的法律边界和极高的风险承担、驾驭能力,且对金融风险怀敬畏之心,德才兼备。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有德无才无法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有才无德则很容易滑入非法集资的犯罪泥潭中。因此,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德才配位,能者居之。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制定行业标准,严格筛选,科学准入。
(三)互联网金融从业准入:门槛提高。 一是机构特许经营。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必须实行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涉众投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更要实行前置审批。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批制或者备案制将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纳入监管范围,才能做到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目前,互联网小贷、互联网支付等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实行了前置审批制;P2P网贷虽然目前提出来的是备案制,基于网贷行业目前复杂性及风险还未得到彻底出清的现状,无论最终是备案制还是审批制,一定会有一个硬性和软性的门槛标准出台作为准入方式。二是业务模式及产品准入。就是要对所有的以互联网或其他金融科技工具从事的金融业务或产品都要实行前置准入或者备案。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合法合规说明等材料交由相关机构进行产品备案,在“监管沙箱”里获得认可后方可进行推广。这种方式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产品扼杀在源头、苗头、萌芽状态,驱使互联网金融机构提升专业度,进一步保护和维护投资者利益。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布局:集中度提升。 互联网金融的外延将会扩大,渗透的行业范围也越来越广。2019年,互联网金融将突破狭隘的概念,会陆续渗透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江湖上,不只是民营企业“闪亮发光”,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将加入到互联网金融“大阵营”中,而且成为互联网金融江湖中的“主角”。2019年互联网金融机构间竞争将更加激烈,小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不合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加速离场,行业集中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头部互联网金融巨头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五)互联网金融市场定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互联网金融发展源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成长初期却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有些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加剧金融市场波动、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工具。经过近三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扼制,“金融向善”已经成为众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重要理念之一。2019年互联网金融将回归小额、分散、长尾、普惠的市场定位上来,而且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积极吸引体制外资金来服务于实体民营经济的发展。
(六)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持牌金融机构包揽全场。 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会向以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载体转换。事实证明,过去过多嵌入非持牌金融机构当中,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这种科技金融化产生很多金融与社会问题,比如基于金融科技的“校园贷”“现金贷”等。因此,以互联网等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应该全部嵌入到持牌金融机构主体当中,即构建“互联网(金融科技)+持牌金融机构”模式,实现科技去金融化,提升金融科技化,这样既利于科技服务于金融,同时更有利于实现有效的金融监控,维护社会和金融的稳定。
(七)互联网 金融监管 体系:立体化、全覆盖。
1、继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已初步形成体系,比如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小贷等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也都有各自的基本监管政策;但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只要创新的存在,政策的完善就没有结束;
2、赋予地方监管机构职能。构建省一级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局,要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明确的区域监管的责任,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属地责任。此外,地方行业协会应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管理,辅助地方金融监管;
3、确立法人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相比重要特征是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这与以行政区域设置的监管体制又相矛盾,如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区域分割监管势必削弱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可行的办法是由省级地方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以法人为监管的原则;
4、发挥全国性行业协会辅助监管职能。为契合互联网金融突破时空的限制,发挥全国性行业系统搭建、标准制定、自律规范等成果及百行征信平台,构建条块结合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督信息共享管理系统;
5、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加强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充实,既要通透互联网思维,又要深谙金融规制,二者相辅相成;
6、优化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用“穿透式”监管。所谓“穿透式”监管本质上就是真正监管到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核心的业务中,而不是停留在表象以企业的具体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职责分工上;
7、发展监管科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顺应互联网金融业务打破时空界限的特性,通过金融科技赋能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通过科技力量实现创新监管。
2019年随着互联网金融制度越来越规范,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也必将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互联网金融生态修复与健康发展应该是以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为抓手,直到所有以互联网或其他金融科技工具所从事的所有金融业务全部都纳入监管笼子中,逐步实现从“集中整治”走向“常规监管”。互联网金融新生态才能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百姓生活的本源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