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汽车产业政策:三部委发文力推新能源汽车,禁止地方限行、限购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6月(06.01-06.30)期间,各地共出台了24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12项、地方层面12项,内容涉及 智能网联 、 新能源汽车 、 车辆购置税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中,6月6日,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三部委发布《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提出, 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鼓励地方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停车费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探索设立零排放区试点。
其次,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有关要求 ,坚决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各地对环保、安全年检有效,且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积极出台便利交易、促进流通的政策措施。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实现二手车交易信息部门共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二手车出口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支持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
除此之外,北京市、安徽省等地陆续发布国六执行通告, 将提前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 。另外,广州市、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纷纷发布新政,响应国家政策 ,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 海南省 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
以下是2019年6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
国家层面
发改委等三部发布《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6月6日,国家发改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共同发布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管控效果,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
工信部公示第九批车船税减免名单
6月6日,工信部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示,其中,第九批车船税优惠车型名单中包含新能源汽车444款,具体数据为: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8款、纯电动商用车40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1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7款。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
6月1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5批)》
6月12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5批)》,共包括98户企业的325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92户企业301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2户企业21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3户企业3个型号。
工信部公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6月14日,工信部公示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所有M1类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
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
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
6月1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通知指出,要求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前期已进行过检查的车辆,可不再重复检查。
此外,通知重点对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范: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工信部:规范和加强公告产品申报和检测
6月20日,工信部发布通知,要求各车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加强《公告》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并明确了部分产品的《公告》申报要求。其中,开展产品准入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50号部令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展产品准入的检测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送检产品的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检查,自2019年7月20日起,应在GB7258标准检验报告中增加《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
工信部:《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
6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显示,拟制修订车联网( 智能网联汽车 )标准项目22个,同时要求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主管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工信部:《关于调整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代码管理要求的通知》
6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调整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代码管理要求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码分配工作由企业所属税务机关调整至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于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两种情形,可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6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6月30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今年鼓励目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装备制造业,新增或修改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
地方层面
广州、深圳调整中小客车、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
6月2日,广州和深圳发布新政,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其中广州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增加投放中小客车增量指标10万个,深圳2019年至2020年共增加投放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8万个。汽车指标放宽意味着更多消费者的购车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6月5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范围内,每个市县优选出不少于10个示范小区,综合考虑小区建桩意愿调查结果,先行按照不低于1:0.3的车位和充电桩比例目标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江苏省工信厅发布《江苏省推进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6月12日,江苏省工信厅发布《江苏省推进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计划明确,到2025年,建设成为全国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重点产业集聚区,进一步确立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优势,车联网用户渗透率达到60%以上。
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6月13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增加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减少公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货运量,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唐山市发布《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6月13日,唐山市发布《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6月14日至10月31日期间,唐山市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但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受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6月13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成都市财政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6月18日,成都市财政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表示,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重庆市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6月20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加氢站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方面,重庆市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湖南省经信厅、通信管理局发布《湖南省5G应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6月20日,湖南省经信厅、通信管理局发布《湖南省5G应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其中行动计划明确: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长沙)测试区、国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创新中心,推动5G+自动驾驶网络设施建设,基于车联网基础设施和自动驾驶等技术开展智能网联车、 无人驾驶 、远程控制、列车编组等测试与示范应用。
北京市科技委发布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
6月26日,北京市科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北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北京市公安局等发布《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6月2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提前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通告》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
海南省:《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
6月29日,海南省发布《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本省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可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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