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汇总:第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新能源汽车目录发布
据亿欧汽车不完全统计,10月份各地出台了14项汽车产业相关政策,涵盖了新能源汽车、机动车、燃油车等领域。其中,国家层面出台政策4项,地方层面出台政策10项。
以下为部分政策具体内容(按发布时间顺序):
1、10月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了2018年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拟认定名单,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产融〔2018〕126号),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和现场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拟认定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郑州工厂总装智能车间等103个车间为2018年河南省智能车间、麦斯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大规模集成电路硅基底制造智能工厂等47个工厂为2018年河南省智能工厂,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2018年河南省智能车间拟认定名单和2018年河南省智能工厂拟认定名单
2、10月9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8年度第十六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一、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排放标准。
二、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燃气发动机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17)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DB11/965-2017)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和《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标准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3、10月10日,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审核备案及推广应用产品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和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2号)、《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制定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审核备案及推广应用产品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审核备案及推广应用产品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细则.doc
4、10月17日,工信部发布了第31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容包括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名单,其中,拟发布新增车辆生产企业清单中包括:山西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汽车生产企业,拟发布新增车辆生产企业清单中包括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家汽车生产企业,以及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显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3日。
5、2018年10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公示了申报第31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公示期7天,截止到10月23日。申报本批《公告》 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49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1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76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户 。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370个,其中 汽车产品1176个、摩托车产品191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74户企业的141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63户企业11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2户企业1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7个型号 。
6、10月17日,苏州市经信委发布转发省经信委、省交通厅关于《征集智慧交通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及应用服务》的通知。
各市(区)经信委(局)、工业园区科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姑苏区经科局:
现将省经信委、省交通厅《关于征集智慧交通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及应用服务的通知》(苏经信信推〔2018〕8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纸质申报材料2份,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 请各企业于10月23日(周二)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3. 请各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按市、区汇总后于10月24日(周三)前上报至市经信委(市、区需提供盖章的推荐汇总表1份)。
附件: 1、关于征集全省智慧交通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及应用服务的通知.pdf
2、关于征集全省智慧交通领域重点企业和优秀产品及应用服务的通知.docx
7、10月18日,北京市经信委发布《关于申报北京市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供应商推荐目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申报企业条件包括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正常运营3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合法、诚信运营,财务状况良好, 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3、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装备产品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或与关键装备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近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4、在所属产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机制,促进智能制造的规模化应用。
申报产品条件包括 :申报产品应属于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五种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占有率,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此外,通知中还提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将优先入选 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国家、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
8、10月18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郑州市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拟支持企业》的公示,根据《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郑政办〔2016〕74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清算等工作的通知》(郑工信装备〔2018〕11号)要求,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郑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郑州市企业上报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审核了申报主体材料、2016年度销售车辆资金申报材料和2017年度销售车辆资金申报材料等。经审核, 河南飞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御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小明知行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天之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车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四海盛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共8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拟给予补贴。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工信委反映。
9、10月19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推广关使用国Ⅵ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通告指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我市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汽油。如果遇到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可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pdf
10、10月24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关于 《2018年度第十七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8年度第十七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一、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排放标准。
二、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燃气发动机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17)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DB11/965-2017)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和《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标准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11、10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名单的公示,公示指出,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72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8年17号)相关要求,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经统计,2017年9月《目录》(第十二批)发布后,截至2018年9月底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共计161款,拟从《目录》撤销。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附件: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pdf
12、10月25日,北京市经信委发布了《关于2018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六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按照本市《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文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京财经一[2016]521号)文件、《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京财经一[2016]522号)文件、《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京科发一〔2017〕2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拟拨付的2018年北京市第六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为便于社会监督,在补助资金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各界对拟补助资金提出的异议和举报,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018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六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明细
13、10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按照《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开展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组织申报、技术审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5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附件: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doc
14、10月30日,深圳市经信委公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Ⅵ车用汽油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圳市国Ⅵ车用汽油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油品置换;全市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各加油站必须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汽油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国Ⅵ)”字样。中石化销售广东深圳分公司、中石油深圳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深圳公司等主要油品供应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供应满足市场需求的油品资源。
2、加强市场监管;推广工作开始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油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成品油市场秩序规范、供应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不按照规定销售国Ⅵ车用汽油、虚标油品标准等级、擅自涨价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市人居环境委加强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市安监局进一步统筹加强全市打击“黑油点”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成品油市场相关监管工作,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3、发布政府通告;11月20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该项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人居环境委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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