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维信金科中报0.68亿会员费:会计处理方式存疑,或临合规风险
线上 消费金融 提供商 维信金科 于今年6月21日登陆香港联交所。根据之前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2018年中报,维信金科项下业务分为三个版块:信用卡余额代偿、消费信贷、线上至线下信贷。其中信用卡代偿在三块业务中一枝独秀。从2018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若以当期贷款实现量计,信用卡代偿类业务占比高达63.7%,领先消费信贷(17.3%)和线上至线下信贷(19.3%)。
信用卡余额代偿是信用卡持卡人偿还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账单时,通过在第三方机构申请较低利率(低于信用卡账单分期利率)贷款的方式一次结清信用卡账单,再分期还款给金融机构的过程。信用卡余额代偿实际上为消费者提供了资金的中短期流动性,消费者通过较低利率的代偿借款替换了较高利率的信用卡贷款余额。这样一来,既可以降低还款付息的压力,又能提升消费能力。
根据维信金科2018年的中报,其在2018年上半年“其他收入”项下多出了一项“会员费收入”。对于该项新增的收入来源,维信金科在招股说明书中解释称,收取的会员费主要用于为开通会员的用户提供一系列基于其移动APP端的增值服务。收费的标准为不超过399元/半年。 因为维信金科披露的中报未经审计,且会员费收入为0.68亿元,接近于其未经调整的经营利润0.76亿元,对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较为重要,故在此对该部分新增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简单探讨。
维信金科招股说明书对会员服务的说明
资料来源:维信金科招股说明书,零壹财经
在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面,香港和内地的方式几无差异,尤其是在2017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重新修订之后。根据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诸如会员费等收入确认的重要前提是履行了履约义务。企业在收取这些费用时,尚未履行任何履约义务的,收取的款项应该作为预收款项(负债类科目),在相关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为收入。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多参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会员费收入确认的规定。该通知指出,“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因此, 除了通知中所说的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在收到会员费时立即确认收入外,其他情况应是先计入递延收入(负债类科目),待到企业履行后续服务义务时再根据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复式记账法的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收到会员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入
待到企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时:
借:递延收入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根据维信金科招股说明书的描述,其收取的用户会员费提供了期限内的多种服务,应不属于可立即确认收入的情形。 零壹财经就此联系维信金科,但目前并未获得回应。
如果并非立即确认收入的情形,根据目前一般的处理方式,至少应当在受益时间内进行均匀摊销。举例来说,若某用户于2018年4月1日充值会员,会费假设是上文所说的399元/半年,那么至中报报出的2018年6月30日,维信金科只能确认199.5元的收入,其他的199.5元仍为递延收入,待未来三个月摊销计入收入。
但维信金科2018年中报资产负债表中并未有递延收入科目。根据维信金科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说明,会员服务和会员费的收取开始于2018年1月,服务期间一般为半年,用户充值会员应当是一个在时间轴上的随机事件,不太可能是2018年1月1日所有会员用户同时充值,到6月30日正好完成所有会员费收入的摊销。
如下图,维信金科2018年中报资产负债表中并未有递延收入科目,或是相关预收账款类科目
数据来源:维信金科2018年中报,零壹财经
另一家上市公司信而富,亦对会员用户收取会员费,其对外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一直有递延收入科目。
国内视频网站爱奇艺,会员费收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其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入科目亦不缺位。
作为一家新晋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披露财报,自然希望给投资者留一个好的业绩印象。那么,会员费收入的增减变动是否会对某些重要财务指标造成较大影响?
假设会员费收入2018年上半年是在时间轴上均匀发生的(考虑相关增值服务前期的导入,有可能是上半年前期入账会员费少,后期多),则上半年能够确认的会员费收入应为中报披露金额的一半,即约0.34亿元。若按此数据,那么经调整的经营利润(即经营利润加非经常性损益)减至1.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17%而非中报披露的59.16%,同比增幅将近下降一半;经调整的经营利润率减为11.88%而非中报披露的14.6%,较去年同期增加1.28个百分点而非中报披露的4个百分点。
另外会员费的收取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压力。 根据2017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维信金科的业务亦受此通知规制。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依据的则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年利率高于24%低于36%的,人民法院虽不予支持,但尊重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一般认为36%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临界点。
金融机构的对外贷款利率,一般认为可由四个部分构成,即贷款利率=资金成本+贷款对象的调查成本+贷款对象的风险溢价+合理的利润水平。 根据维信金科对会员费的描述,其会员服务项下“综合信用自我评估”可被视为是对贷款对象的调查成本,因为其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维信金科及其资金合作方的授信依据。 零壹财经就此联系维信金科,但目前并未获得回应。
资料来源:“微信卡卡贷”APP,零壹财经
据2018年中报,维信金科主要三大业务板块对外贷款利率虽均未超过36%的临界利率,但信用卡余额代偿业务的IRR已达34.2%,若再将会员费的利率等价收费计入其中,则可能非常接近甚至超过临界利率。国家现阶段尚未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口径给予明确的说明,但若按照IRR口径执行,维信金科将面临合规风险。如果此部分会员费取消,将对维信金科的利润率产生影响。
自维信金科登陆港股以来,其股价和市值呈下滑趋势,在上市后的第三个交易日跌破发行价(20港元/股)。截至2018年10月9日,其股价和市值分别为8.99港元/股和44.94亿港元,分别为发行首日下跌43.96%和44.19%。
为止二级市场颓势,维信金科也于9月初开始开启了一系列的股票回购,至10月9日已进行了21次回购。此波回购的股票约占回购前维信金科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0.22%,数量较少,传递信号的意味明显,意在表明维信金科看多其股票未来的价值。但目前来看,因为股市整体表现不好,回购效果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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