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发文推行“网约护士”,北京等六省市确认试点
亿欧大健康2月12日消息, 今日,卫健委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 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到12月。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早在去年,“网约护士”就在多地涌现,但由于监管空白、权责不清、医疗安全等问题备受争议。 此次卫健委《通知》的出台可谓给行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亿欧大健康将从定义、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责任归属与风险防控以及价格制定等方面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下定义:何为“互联网+护理服务”?
对于何为“互联网+护理服务”,《通知》给出了清晰的定义。 其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 “线上申请、线下服务” 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对于服务主体的要求有三点
第一 ,试点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第二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第三 ,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
“网约护士”服务行动不便人群,不是“叫外卖”
对于网约护士的服务对象,《通知》指出重点关注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确定服务对象。 言下之意,“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行动十分不便人群提供便利,感冒、发烧等常见病并不提倡网约护士。
服务项目需满足三大原则
对于试点地区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通知》指出,其项目需满足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三大原则 ,也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以此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规范“网约护士”服务行为:首诊在线下,全程可追溯
《通知》对于“网约护士”服务行为,重点强调两点:首诊在线下,全程可追溯。 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此外,护士在服务过程中,其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网约护士”互联网平台:机构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
对于“网约护士”互联网平台建设,《通知》指出,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建立合作。 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 此外,《通知》强调,互联网平台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责任归属与风险防控
对于此前热议“网约护士”行为的医疗责任归属与风险防控问题,《通知》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服务行为责任归属问题,《通知》提出“签三方协议”。 具体而言,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至于“网约护士”行为的风险防控问题,《通知》对于服务对象、服务主体、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等都给出了建议。 服务对象方面,可以要求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护士方面,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平台方面,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方面,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于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相关部门应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且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如何定价?
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通知》提倡市场化。 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编辑:武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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