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新规试行,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回答记者问
亿欧大健康9月14日消息,今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国家卫健委 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焦雅辉 对《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 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记者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记者:互联网医院两种形式的区别在哪?两者在监管上有什么不同?
焦雅辉: 互联网医院分两种:一种是实体的医疗机构, 比如说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医院目前人才不够,除用本医院的医生来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以外,还想利用上海、北京的医生来提供服务,那么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医院的平台,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来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邵逸夫医院、华西医院就诊的患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就要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比如说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者是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和上海的这些医院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个互联网医院上执业,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或者执业变更的手续,这样来激发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这是第一类的互联网医院。
另一种是互联网医院, 是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来建立紧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线、云端的这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去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来受理和处理。实体医院跟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来签定协议,协议生效的时候,互联网医院可以生效,如果协议发生变更废止了,要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比如说邵逸夫医院或者华西医院不跟第三方合作,互联网医院已经没有设置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了,那么这个互联网医院也就取消了。
举办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与实体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要向实体医院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的申请。 这两类的基本标准和监管都是一样的,都要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省级的 互联网医疗 服务监管平台的监管,纳入到当地的质控体系。 同时,第三方申请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责任共同体,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举办互联网医院,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这有利于我们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院诊疗的行为也要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
记者:未来互联网医疗的网上行为与医保将如何衔接?
焦雅辉: 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提出来, 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还是属于市场定价的范畴。 首先得有收费项目,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那么由患者负担。因为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经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谢谢。
记者: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否允许疾病进行在线咨询?如何界定是咨询还是问诊?如何界定初诊还是复诊?
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一些交叉,疾病在线的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的结论,并且要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那么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说你这个要少吃盐,或者要注意多运动,提这些方面的一些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些是属于咨询。 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者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 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怎么确定是初诊还是复诊的病人, 这个就是现在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 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了,那么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如果是一个初诊的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例资料的话,那么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同样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响应的在线服务。
记者:此次发布的三个文件在政策的创新点上有哪些?
焦雅辉: 这三个文件都是创新。从互联网+医疗健康来讲它就是一个创新。近几年医疗服务领域新业态不断在涌现,其中最活跃的就是“互联网+”这个业态,我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来提供一些相应的医疗服务。总结概括起来,我们这次主要创新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分类的管理,那么大家可以注意到我们这一次是三个配套的文件。 在起草这三个文件之前对全国现在“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一个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 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等,这些是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这部分,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的,也就是围绕着诊断和治疗的这个核心业务来进一步的再给它梳理和划分。 那么围绕着诊疗服务我们划分成了远程医疗服务 ,这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或者是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的医疗机构开展的这种服务叫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种互联网诊疗服务。 就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它的服务的空间来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像我们今天来参加发布会的两家医院,华西和邵逸夫医院都开展了相应的互联网的诊疗服务,还有第三类就是互联网医院,是大家最关注,也是热议最多的,并且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领域,所以 分类管理是我们一个创新点。
第二个是创新监管方式。 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于我们来讲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其实都存在着同样的挑战。 所以我们这一次提出来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包括诊疗行为的监管包括处方流转的监管,包括信息安全的监管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
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互联网医院,其中有一种形式是第三方来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是它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这个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么也就是说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这个法律责任,这样的话更加有利于我们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的监管,这是第二个创新点。
第三个创新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这个也是前期我们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点。
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提出诉求,由这个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 远程会诊 ,一种叫 远程诊断 ,远程会诊现在用的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 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 那么远程诊断,现在我们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我们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在三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的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也是我们的第三个创新点。在这个探索的过程当中,我们也会加以总结和完善,谢谢。
编辑:郭铭梓
版权声明
凡来源为亿欧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北京亿欧网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亿欧对观点赞同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