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风险遭遇强势监管
此前因为互联网 保险 在我国处于刚起步的状态,在 监管 上也处于观望的状态。但是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层对于其关注度日益增加,尤其在今年,更是频频出击,堪称最严监管。小观这里做一个简要的梳理,看看监管在关注哪些互联网保险风险。
通报第三方网络平台风险
7月份的时候,有媒体曝出,保监会在内部通报了6起典型互联网风险案例,其中有两则值得关注:
1、区域性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合作模式风险隐患
某地保监局发现辖内一家区域性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该平台业务范围主要为车险,经营范围仅涵盖本地,主要与保险分支机构甚至县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合作保险机构在该平台注册开设“网上营业厅”,平台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信息推送给保险机构,并将各保险机构报价返回给投保人,达成承保意向后在线下完成保费收付和保单配送。
该平台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几个主要风险点:
一是保险机构存在内控管理失效的风险。 由于平台越过保险机构总公司直接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内部业务系统不能真实反映渠道来源,导致保险机构总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控管理完全失效。
二是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平台为保险双方提供了客户推荐、保险比价、投保返现等业务,实质是线上保险中介,但未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是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风险。 该模式下,支付给平台的费用无法真实列支,保险机构主要通过挂单套取佣金、手续费,虚构业务费用,或是以“信息技术费”、“信息维护费”等日常业务名义向平台支付费用。
四是存在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该平台未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对接,保险机构人工导出投保信息,再通过网销、电销或业务员直销的方式完成投保。这种线上线下脱节的运行模式无法完整保留消费者的投保轨迹,极易发生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此外,平台网站上披露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非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也未披露《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2、第三方网销保险平台不规范行为
某地保监局在调研中发现,多家具备第三方网销保险平台资质的国内知名在线旅行服务公司,在宣传产品、承保过程中,存在保险产品定名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以及保险核保审查缺失、不提供保险单证等问题。
一是产品名称存在合规风险。 部分保险产品在宣传、销售时用词颇为吸引眼球,如“结婚保险”、“退房保险”、“扶老人险”、“熊孩子保险”等,其实质仍为意外险、责任保险等险种。这些被随意简化名称的保险产品,不仅其定名方式不符合监管规定,而且存在歧义或误导,极易引发消费纠纷。
二是承保过程不规范。 部分第三方网销平台承保界面设置较简单,只需输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即可完成投保与合同生效,投保过程未经过保险公司核保程序,也未对免责条款等重要的保险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或告知。相关保险公司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收费凭据,仅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保单生效、收费金额等信息。
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
保监会内部通报后,紧接着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按照规定,部分不具备保险中介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遭遇营业资质危机,被禁止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
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边界与监管
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发布一则消息称,众安财险与其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同时指出,这种代销模式存在超范围经营。虽然这则消息很快被删除,但有关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边界认定以及监管的问题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三大问题——超范围经营、业务定性、监管一致性。
1、合作双方涉嫌超范围经营
海南监管局认为,众安在线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但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另一方面,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众安在线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2、合作业务的定性——自营还是代理业务?
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这种情况下,其他机构(如文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
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区域性代理机构实现的传统代理业务,则不属于“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且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传统代理业务,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3、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在线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小观认为,互联网保险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下,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至于未来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争议问题如何走向,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