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医院医学检验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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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这则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这个通知看起来好像和检验关系不大,但是如果你仔细阅读会发现,这个通知的第二条“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中有关于检验改革的重磅炸弹。第二条总共三句话,下面为大家逐句解读一下:

医疗机构可以不设检验科,委托给有资质第三方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

通知原文: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解读:

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病理、影像、消毒供应也一样,不再单独分析,下同),委托的单位可以是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三方检验实验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机构, 这种委托必须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这句话意味着很多医院的检验科可能会逐渐没落,被第三方实验室或区域检验中心代替,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以前无论是检验科托管还是第三方外送,其实都是处于一种灰色地带,大家虽然在做,但也不太敢明目张胆地大规模地做,而本通知则赋予了委托检验合法地位。我们知道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医院,在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室管理、成本控制方面均无法和第三方检验和区域检验中心相比,在医保限费的背景下,很多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能会采用委托检验的方式来降低费用压力。

也许很多同仁会说,我干嘛要委托出去,我们可以与第三方竞争啊,第三方打八折,我们也可以。当然如果加上仪器、试剂、水电、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和各种保险)以及医疗事故赔款等,你还能竞争过第三方或区域检验中心的话,你当然可以保留下来,并且可以发展壮大。

卫生健康委员会承认这种委托并给予登记

通知原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解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认委托协议,并可以用委托协议进行诊疗科目的登记。

这句话意味着很多新开张的小型医院、诊所等不用再设置检验、病理、影像和消毒中心,以前如果开医院,必须有这些科室,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现在只需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一个委托协议,就可以登记开张,这会大大降低开设医院诊所的成本,同时也意味着检验科不再是医院必须有的科室。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医院必须设检验科

通知原文: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解读:

并不是所有医疗结构都可以不设立上述科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结构的基本标准,具备上述四个科室的服务能力。

这句话意味着 并不是所有医院都可以把检验委托出去,城市的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单位必须提供检验服务。 为什么通知中会单独强调这一点呢?个人认为有两点原因:首先,如果所有医院都将检验服务委托给第三方,第三方毕竟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肯定不如大型三甲医院投入多。这些医院都是区域龙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必须发挥自己龙头作用,投入资金和人力来承担检验的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其次,不能让第三方一家独大,必须保留区域检验中心及大型医疗集团的检验科,与之形成竞争,促进检验的学科发展,降低检验费用。

2016年年底,当时的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时候,我们很多检验人都认为这是为了规范第三方检验实验室而发布的文件,与我们医院检验科关系不大,也许看完昨天的这个通知,很多同仁会恍然大悟,原来改革在16年的年底已经开始,并在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未来的检验领域将成为第三方检验实验室与区域检验中心两强并立,很多小型医院的检验科可能会逐渐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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