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三答我国众筹行业的4大风险与4个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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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三答我国众筹行业的4大风险与4个出路

【编者按】黄震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互联网金融 千人会创始人,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研究与法制建设。本文为他答记者问时提到的我国 众筹 行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号黄震互联网金融,作者黄震;由亿欧编辑整理,供行业人士参考。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众筹平台这个春节并不好过。最新数据显示, 今年1月共有28家众筹平台倒闭 。最近倒闭、下线的多为一些中小型平台,而从去年年中开始,一些平台的项目融资就已经停滞,业务没有进展,还有的网站虽然能打开但数据已经没有继续更新。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接受记者采访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众筹”一词,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记者:怎么看待1月份就有28家众筹平台倒闭的现象?背后原因是什么?

黄震: 第一个原因是制度设计不完备。特别是在整个法律政策都不配套的情况下,众筹平台的探索是非常艰难的,并且也是高风险的。在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容易走偏演变,一不小心踏入非法集资的嫌疑之中,或者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第二个原因是2016年整治互联网 金融风险 的专项行动加速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的爆发。所以到年底很多投资人要收回自己的投资资金,这个时候风险就更容易显现出来。

第三个原因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关联在一起的。所以我们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处于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中,经济形势是一个L型发展的态势,所以民间投资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民间投资的信心不振导致众筹这一块也会有重大影响。

第四个原因就是现在很多投资人持币观望的心态进一步加剧了,所以到年底的时候收贷、收款、提现等等这些方式会比较多,这样就出现让众筹平台加速倒闭的可能性。

这就是我觉得导致有28家众筹平台在1月份,也就是农历年底这个时间节点倒闭的四个主要原因。

记者:目前咱们国家的众筹行业里面都存在哪些问题?

黄震: 首先,目前众筹行业是在早期还没有规范或者说监管还没有介入的情况下。门槛过低,大家一窝蜂地一哄而上,导致从业的机构良莠不齐,从业的人员资质不够,所以这个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先天不足的情况。

第二,在这个行业中大量的投资人是没受过教育的,或者说是缺乏金融常识的,很容易受到高收益的诱惑而不考虑风险。另外,一旦出现风险,这些投资者会要求提现甚至要求刚兑等等这些情况也容易出现,所以,没有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作为基础,整个行业就会像建立在沙滩之上,没有持续发展的后劲。

第三,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不是很让人看好,没有很好的融资项目,甚至出现“投什么都不赚钱”这种现象出现,在缺乏良好收益的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这些平台想要维持运营也是很困难的事。

第四,很多平台在目前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也没有从业务本身出发去建章立制,探索内部合规的一套管理方法。这容易让自己的业务及运营管理出现一些风险,当然我认为目前众筹最大的风险还源于我们国家对于众筹的法律制度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支撑众筹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记者:如何从监管层、监管制度或者行业的角度来治理这些乱象?

黄震: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一些风险也发生过一些事件,我国在2015年底就开始处理过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和事件,2016年正式开展了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行动,这也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和发展,特别是众筹行业也应该放到这个背景下来考虑。

首先,对于存量的平台和现有的业务应该加强研究和进行观测,对众筹行业建立一套观测评价机制。应该说,通过2016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摸底排查,基本上了解了情况也掌握了风险的状况,我觉得这个工作应当变成一个持续性的长效机制和一整套的监测调研机制,一套数据管理的机制。

第二,应该对众筹行业区分不同类型、不同业态、不同模式,区分对待之后鼓励合规、优质的平台发挥它引领示范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建立行业规范标准的作用,形成一种基层探路、典型试点的方式,来找到让众筹行业实现规范的模型、标准和方式,我们不能简单照抄美国的加布斯法案,也不能一棍子把这些平台全部彻底取缔,应该分类区别对待和鼓励优秀的合规平台发挥它的积极引导作用。

第三,创造更多合适的众筹项目。我们应当看到如果没有合适的众筹项目,那么众筹平台再多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国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真正支持创新创业,让这些创新创业的项目有一个风险评价和控制机制,而不是所有的风险都由众筹平台来承担,它本身也是无法承担这么大的风险的,特别是在有关的创新创业者企业减负、减税、减费方面要多做工作,在风险的社会化管理和保险机制探索方面如果能够配套起来,就能降低众筹的风险。

第四,目前必须加强参与众筹的投资者的教育。这门功课必须要补上,不论这些投资者是从事众筹、 P2P 、股票市场的投资,都要充分认识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同时也必须理性接受风险教育,目前我国的很多投资者得到的好处是自己的,一有风险就希望国家或平台进行刚性赔付,在众筹领域中也需要解决这个问题。走出众筹目前的困境需要多管齐下,各方努力,共同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态,最终的解决有待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备。当然,法律不是能一步建立成体系的,要靠逐步从底层探索它的规范再逐级提升到政府规范以及国家的立法上面来,就是我说的从“软法探路”上升到“软硬结合”再到“硬法托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众筹行业得到健康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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