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管重心:避资金池有风险,助贷业务需谨慎
【编者按】金融行业的最典型属性即是风险厌恶,这也是 消费金融 放贷业务中的痛点。由于存在监管漏洞和行业不规范,“资金池”很有可能成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卷入风险的“雷池”。针对此类出台的监管通知,又能否为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转机?
本文首发于清流消费金融公众号,作者松子;经亿欧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
规避风险,“不碰资金池”,是许多消金企业开展助贷模式的初衷。渐渐地,助贷模式成为了消费金融行业中的主流放贷模式。
日前,一份疑似为监管层针对“助贷”模式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发业内热议,一位业内人士向清流消费金融透露,银行都收到了该文件。
《通知》中提到了“联合放贷”的概念,而非“助贷”,事实上,关于这两个概念,业内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也有观点认为,联合放贷本质上就是助贷。
该通知中指出,“联合贷款”的主要环节之一为“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
其中,对合作机构的定义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根据《通知》内容,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为:“经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一位消金平台创始人认为, 该文件可能主要针对小贷公司在助贷或联合放贷业务过程中,存在放大杠杆和跨地域经营等问题。
“银行、持牌消金公司等经过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机构,其放贷业务应该不受影响,但对一般的互金企业来说,以后要和银行等持牌机构合作会更难。”
在他看来,联合放贷是由多个放贷主体联合发放同一笔贷款。如果多个放贷主体中包括持牌和非持牌机构,则可能不被允许;如果由多个持牌主体联合放贷的,比如微众银行的联合放贷模式,是更合规的。
“助贷是针对Fintech企业来讲,他们本身不放贷,而是需要找到放贷主体。我认为这是合规的,问题在于其资金端组成。”
同时,他还表示,助贷模式中有几点可能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
“第一,助贷机构能否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助贷机构能否直接使用人行征信报告;第三,杠杆问题。助贷机构是否承担风险?如果承担风险,对助贷机构的杠杆要求是什么?这块的监管还是空白的,也没有经验可循。”
所谓的联合贷款模式,有两种比较常见。
例如,目前微众银行已与40家银行合作建立了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关系,据微众银行某联贷合作方内部人士透露,联合放贷的风控环节主要由微众银行负责,收益和风险则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共担。
事实上, 另一种常见的联贷模式,则是由资金方自行负责风控。 一位中邮消费金融的内部人士告诉清流消费金融,这类联合贷款模式很常见。“对某些消费金融平台来说,部分申请用户并不完全符合其当前的放款条件,比如其放款条件中要求用户必须有600以上的芝麻分,但有的用户芝麻分不足甚至没有这项数据,这时平台可以通过联合贷款的方式将这部分数据导给其他资金方进行自主风控、放款,借此验证这部分数据表现,再随之调整其放款规则、风险策略等细节。”
分期管家CEO潘豪杰表示,主流助贷模式中,一般由助贷机构按约5%-15%的比例向资金方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对逾期资产进行垫付、兜底。
“但如果发生逾期风险,最终还是看资产质量和助贷机构的兜底实力。”他说,如果不良率已高到突破助贷机构的兜底能力,“资金方还是会有一定损失,风险保证金是无法完全填补的。”
其实,对资金端来说,除了逾期风险外,联合放贷或助贷模式中也存在其他风险。
“我们不能和违规的主体或产品进行助贷合作,因为借款人往往投诉的是资金方。一个投诉就可能导致牌照被监管暂停。”一位银行系资金端机构业务负责人表示,由于助贷机构处在监管盲区,如果出现助贷机构的年化利率超过36%,或催收流程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一旦被投诉,直接受“连累”的就是银行等持牌的资金端企业。
对他而言,这份《通知》的出现并不意外,“从一开始,我们就知道这是必然的路。 不监管会乱,不如早点监管。 ”
某现金贷平台的资金负责人认为,《通知》只是限制了非持牌机构通过联合放贷或助贷模式接入银行等持牌机构资金,但非持牌机构有可能将资金目标转向P2P平台,有条件的,或将争取获得相关牌照。
“现在谁有牌照谁就占得先发优势。” 他向清流消费金融透露,除了获取网络小贷牌照,有的现金贷平台甚至考虑通过并购或控股小型村镇银行的方式获取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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