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投资100万以上的网生内容,不付费也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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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全国互联网与音视频广播发展研讨会(NWC2017)上, 广电总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副司长董年初对视听新媒体的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说明,在此,网络大电影特别对网络视听相关政策以及《关于做好 移动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进行独家解读。

一、不只网大和 网剧 ,备案几乎涵盖所有视听节目

我们都知道,网络大电影和网剧在去年12月就已经实行备案登记制,与院线开始统一标准。但其实不只网剧和网络大电影,满足以下五条标准之一的所有网络视听节目,都需要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重点推荐宣传的);

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

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100万元的微电影(网络电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它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可以看出,所有在视频网站首页有推广位的网生内容,全部都需要备案;

第三条“拟优先提供会员观看的节目”,几乎已经涵盖了电影、剧集、综艺等全部付费内容!

第四条,单独针对500万的网剧和100万以上的微电影(网络电影),也就是说, 投资100万以上的网生内容,即便不付费也必须备案。

二、重大题材需行业有关部门审核协同审核,网络题材不再自由

在之前,网生内容题材、类型相对自由,而现在,一切都有了统一标准。网络内容的题材,不再像原来那么自由。

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司法、公安、医疗卫生等重大题材和特殊题材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审核。

三、“谁办网谁负责”,实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

网络剧、微电影(网络大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

播出网站依据《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总局网络平台登记后方可播出。

播出网站必须拥有合格的节目审核人员,建立节目审核制度、节目监播制度,并实行总编辑负责制。

播出网站自行建立监播制度,自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的节目,总局指导视听协会组织专家研判形成意见,确有问题的做出下线或者整改处理。对有争议的节目,一律参照最新发布的影视剧标准及宣传要求进行研判。

四、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由视频网站履行责任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非持证机构制作的网络视听节目。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节目。

网络大电影向各视频平台了解到, 个人免费上传的视频责任由视频网站负责,但个人提交的网大、网剧, 目前需要找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公司,或者借发行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备案之后才能上线。

五、有观众举报,发现问题立即下线;问题节目需经过审核形成统一版本后上线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后, 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问题节目重新编辑后可以播出的,要立即联系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重编节目经相应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

六、加强对视频网站的日常监管,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协同配合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就是主要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日常监管,而日常监管主要分为对持证机构的管理和对非持证机构的管理。

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都属于正规的持证机构。 对持证机构,广电总局一方面要求从业机构建立相关的负责制度、审核制度和监播制度 ,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管层面,建立信息库发布制度、节目研判制度、引进剧审核制度等,并且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协同配合治理。

七、活动直播需备案,不得开通弹幕功能

未经批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重大活动、事件直播前5天和一般活动直播前48小时,须将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事件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一般活动的直播中如开通弹幕功能,须配备专门审核员对弹幕内容进行审核。 发布弹幕用户须注册真实身份信息,弹幕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在广电总局一系列监管和政策之下,网络视听内容已经形成了完整、成熟的监管流程。这一系列的监管不算一个好消息,但也绝对不是一个坏消息,这是网络视听内容走向正规、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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