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APP“剑走偏锋”:业务模式疑踩红线,用户授权书存法律风险

亿欧网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贷款中介APP“剑走偏锋”:业务模式疑踩红线,用户授权书存法律风险

近日,一款专门针对信贷业务员的APP“X助手”因其“充值可选择领取或独享借款客户资料”的功能引发业内关注。

贷款中介APP“剑走偏锋”:业务模式疑踩红线,用户授权书存法律风险

(截图来自“X助手”)

有观点认为,其交易过程疑似为“出售借款用户信息”踩合规红线,也有人为这类贷款 中介 喊冤,称“应借款人需求而撮合贷款收费实为天经地义”。

今年监管层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愈加重视,这种备受争议的导流模式虽在业内诞生已久,却已变得十分敏感,再难低调。

目前,监管层尚未针对对贷款中介平台业务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而在消金行业中,贷款中介平台服务已逐渐形成了一些较稳定的业务形态。

保守运营vs剑走偏锋

新流财经调查发现, 一般情况下,贷款中介平台撮合贷款的方式根据合作对象不同可分为B2B、B2C两种,即直接将贷款用户的需求和信息对接给B端金融机构,或对接到不同的信贷业务员个人。

针对文章开头提到的“X助手”在业内也并非个例,某消金机构人士认为,“这些产品的问题主要在于将客户资料直接挂出来任其用户付费领取,一个客户资料可能同时对接多个直贷业务员。”

其实,金融机构通过付费来获取贷款客户在业内是一种常态,只不过导流具体方式不同,不会简单粗暴地直接出售个人信息资料。

比如,当贷款中介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偿的导流服务时,更多的线上流量平台是通过API接口或H5广告等方式将用户流量传输给金融机构,用户可以主动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资料提交和贷款申请;线下贷款中介平台往往会先联系借款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其需求和资质,为其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进行贷款申请。

“贷款中介平台推送给金融机构的放款客户没有100%的通过率,所以会把这个客户再推送到下一个资金通道去放款,这就有点类似一客多卖,这在机构合作中很常见。” 一位持牌消金机构人士解释,但在常规做法中,贷款中介不会将一个借款人同时推向多家金融机构,在贷款成功后也不会继续向其它金融机构推送。

因此在一些从业者看来,常见的导流是从借款人真实需求和情况出发,相对保守但更为合理。而直接向信贷业务员提供借款人资料的方式过程简便,甚至可以一客同时多卖争取利益最大化,虽然也是获得借款人授权后使用其个人信息帮助其申请贷款,更像是“剑走偏锋”。

用户授权书并不是“保命符”

为了了解“X助手”这类平台展业模式中存在的具体风险,新流财经咨询了一些互金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他们指出了该业务存在几点明显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在贷款中介的撮合其服务过程中,存在出售个人信息行为(需工商部门认定),则涉嫌违反《刑法》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这个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解释,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

其次,如果让借款人个人信息任由贷款中介平台的信贷业务员领取,就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信息安全难有保障,如果对信贷业务员的身份审核不严格,造成信息泄漏的风险就更大。这也同样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

再者,《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法律人士认为,“必要的是借款人明确授权平台帮助其申请贷款,但不必要的是,贷款中介平台把用户个人信息挂在那里,任其他信贷员采购。”

虽然为避免法律风险,部分贷款中介或导流服务平台在服务协议中将用户授权条款做到近乎“完美”,甚至要求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其使用个人信息。另一位受访法律人士提示,并不是获得用户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

他强调,“贷款中介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不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排除其主要责任。若平台要求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其使用个人信息,本身就属于无效条款。”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除了法律风险,从贷款中介平台运营的角度出发,直接向C端信贷业务员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资料容易导致资料泄漏或过度营销,极易遭致借款人不满投诉,也不利于业务推广。

那么对贷款中介平台来说,什么样的盈利模式才合理?怎样才能远离违法犯罪的嫌疑安全运营?

关于贷款中介审慎经营的几点建议

“通过CPS(按成交付费)结算的导流模式更安全,”互仲科技总经理丁志刚表示,导流业务如果通过CPS合作仅抽取佣金,从法律上来说不涉及个人信息出售。

此外,他还认为B2B的机构合作更可取,“B2B合作中,双方存在约束力较强的法律约定,实际进行真实的贷款撮合交易,只要在业务流程上保证安全,客户个人信息也不会容易泄漏。相反,B2C模式则无法控制信贷业务员拿到用户资料后的真实行为。”

某消金机构CRO告诉新流财经,“个人的违法和犯罪成本都比机构要低很多,”在业内B2B导流合作中,一般用户填写信息都是在金融机构的页面完成的,而不是在流量平台的页面上完成,因此一般不存在数据安全的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直接出售个人信息的风险,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将信息加工成产品,不直接提供信息。“比如第三方 风控 服务平台提供的逾期名单,通常向金融机构输出的是借款人的大致逾期金额范围、次数等模糊的结果供参考,不会直接提供具体个人逾期信息。”

一位从事流量服务的人士认为,从技术层面上,其实也有一些大型金融机构或电销平台采取的保证安全运营的有效手段值得借鉴。

例如,平台可使用独立的电销系统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将用户关键信息做脱敏处理,合作机构或其员工仅能在登录系统时通过虚拟号码联系用户,在合作机构与用户之间达成进一步的交易共识后,再由用户进行下一步授权处理。

常见案例中,打车软件滴滴就是其中典型。当然,这种独立电销系统的真正落地还要受到平台实际执行意愿和运营能力的影响。

此外,丁志刚还建议, 从审慎经营的角度出发,为避免平台的商业行为使用户受到骚扰,提高用户体验也很重要。

比如在将用户推送给金融机构的服务中,设定几种终止条件:明确用户授权其协助申请贷款的期限、或推送金融机构的数量上限、或当用户主动要求停止撮合服务时,要设置好撤销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条件和流程,避免引发纠纷。

贷款中介平台要想长久生存,还应随时与行业政策变化深度结合。当下,消金行业政策收紧、走向正轨是不争的事实,对尚处在灰色地带展业的机构来说,观望的态度不如积极向合规化调整,这一阶段,无论是放款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服务平台,审慎经营都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在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科技创新带动资源集聚等方面着力颇多,创新机制、产业升级、人才引流、协同发展等带来了多方面的机遇。相应的,人工智能、人才赋能正深刻地影响着商业步伐。

2018年10月18-19日,亿欧将在深圳举办 “引擎·引领” 2018大湾区国际科创峰会(BATi) ,集合智能制造、智能产品、智慧城市、智慧安防、智慧交通等一众热点问题展开探讨,分析科技创新未来趋势,盘点技术革命下的发展契机。

报名链接:

https://www.iyiou.com/post/ad/id/664

贷款中介APP“剑走偏锋”:业务模式疑踩红线,用户授权书存法律风险

随意打赏

中介APP剑走偏锋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