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实现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还需翻越“三座大山”
01 注册制 是攸关 资本市场 命运的“基础性制度”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这是 2019 年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证券法颁布实施 21 年以来的第二次全面大修。
由此, 中国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一次“基础性制度变革”正式登场 ,比 2005 年 股权分置改革 更具革命性意义。
从 1990 年算起,中国股市已近“三十而立”,但若论质量依然是“巨婴”,与“中国足球”一样令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一度被吴敬琏先生批评“连规范的赌场还不如”。
中国股市诸多弊端,经年累月,花样不断翻新,一言以蔽之:制度设计出了问题,必然导致 “劣币驱逐良币” 。
对于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决心早已立下。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336 条改革,其中就有注册制改革。 2015 年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国务院推动注册制改革,迫切之情不言而喻。然而,2015 年股灾和 2016 年汇市动荡,导致注册制一再延迟。如今,几度波折之后终于落槌,来之不易。
《证券法》修订的历史意义
此次《证券法》修订意义重大。《证券法》修订的重要推动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评价说: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 金融业应完善法律法规尽快补上制度短板,以提高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在 金融科技 迅速发展和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理顺法律关系, 完善法制环境更为紧迫!
新修《证券法》扩展了证券的范围,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向,在规范证券公开发行与交易、加大证券违法活动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新修《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体现《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这个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
具体而言,《证券法》修订有如下关键突破:
上市标准的“与时俱进”。 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第四次产业革命浪潮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创新企业“先烧钱再赢利”,京东、美团、滴滴、新能源汽车……。固守“盈利能力”要求,只会迫使大批独角兽海外上市。这一修订是拥抱“新经济”的必然。
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提高惩罚力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 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 ;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 两千万元 (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
构建“集体诉讼机制”: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离注册制还有多远?
《证券法》修订,标志着注册制改革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准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的完结,相反,注册制改革还需要面临一系列重大“闯关”:
真正放弃“实质性审核”,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目前审核由证监会发审委下放至交易所,是巨大进步,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很难做到“程序性审核”。
换言之, 达到了《证券法》规定的上市门槛,未必能符合交易所的“实际标准”,一些公司得不到“接受投资者选美”的机会。
例如,不少中国 P2P 公司、现金贷公司、培训机构、新能源汽车,能够轻松在美国上市,正是因为美国的“程序性审核”,只要公司披露了足够信息,交易所不做实质性判断,只要有投资者愿意接受,这些“高风险”公司照样可以上市。
新股发行节奏能否彻底市场化: 新股发行节奏的市场化,是注册制更大的考验。
所谓发行节奏市场化,是指每周有几家公司上市,交易所和证监会不应“调控”,而应大胆放开,由市场供求决定:在市盈率偏低的时候,可能一周都没有一家公司愿意上市;在市盈率偏高的时候,可能一周有几十家公司上市。
实现这一点特别重要:只有放开发行节奏限制,才能把股权融资从“羊肠小道”变成“高速公路”,才有可能大幅度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只有放开发行节奏限制,才能消除供求扭曲导致的堰塞湖现象 ;只有供求关系市场化之后,交易所才能真正做到“程序性审核”,否则交易所代替投资者进行第一轮“选美”就不可避免。
放开发行节奏控制,或许会带来短期下行风险,但这是消除长期供求失衡所必须忍受的阵痛。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经历也告诉我们,过度恐惧没有必要。在伦敦、香港、纽约这样的成熟市场,“发行节奏”从来不是投资者忧虑的因素。
能否真正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劣币驱逐良币: 提高违法成本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但要真正让违法者望而却步,还需要两点:
1)执法能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保持执法力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不搞运动式执法,更不能把执法力度与行情挂钩;
2)修改《刑法》对于资本市场犯罪的惩罚力度。 震慑资本市场违法,关键不是靠罚款,而是靠刑事责任。
绿大地“欺诈门”事件中,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舆论压力之下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迄今为止,中国资本市场已出现不少堪与“安然事件”类似的重大造假,但并未见到一起真正“把牢底坐穿”的判例。
在安然事件中,根据美国的法律,如果指控的罪行成立,安然董事长肯尼斯·莱将被判处 175 年的监禁 ( 64 岁的莱在法庭判决之前因心脏病死亡)。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斯基林因犯有欺诈、共谋、内部交易等一系列罪行被判处 24 年徒刑 。目前证监会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刑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册制改革只是刚刚开始
注册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 336 条改革中含金量极高的改革内容,在加快科技创新、化解金融风险的时代背景下,更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标杆意义,需要社会各界为此付出不懈努力和理解支持。
2019 年 6 月, 刘鹤 副总理在陆家嘴论坛演讲时说得非常到位:
资本市场要坚定不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 高度重视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市场化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到平等竞争无歧视、进入退出无障碍, 避免对股市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科创板对我们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推动科技创新都具有重大意义……注意在与时俱进探索中不断创造条件,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 因为我们现在只是开始。
从 核准制 到注册制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含义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落实好注册制,核心是增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让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
实行注册制,要有透明、严格、可预期的法律制度和条件 ,培育更具专业水平的中介机构,使各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对各类做假账、说假话、进行内部交易等欺骗市场等违法行为,我们要坚决打击。 要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坚定维护公共利益。
编辑: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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