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师”遭顶格处罚,互联网保险监管套利时代将落幕
从宽容到严格,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态度显然已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近日,浙江保监局官网公布了针对微易 保险经纪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对其罚款50万元,并撤销负责人任职资格。根据《保险法》,这已经是对这类行为的顶格处罚。
表面看来这不过是监管对于 保险中介 违法行为的一次例行处罚,但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 监管对于近年来方兴未艾的第三方科技平台态度发生转变的一个关键点 。
微易保险经纪系第三方科技平台“ 保险师 ”所间接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此次微易保险经纪被罚主要就是因为其向“保险师”支付的费用,名义上都是信息技术服务费,但实际上,其中有超过3800万元都成为了保险师向注册用户支付的佣金。
利用网络技术实施 监管套利 一直是第三方科技平台为人所诟病之处 ,但此前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监管对于各类 互联网保险 创新,在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之时,一直秉持“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态度,得益于此,过去两三年间,保险领域各类第三方科技平台快速生长,数量不断增多。
但后来,由于 互联网金融 领域频频爆雷,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也开始引发更多关注。 进入2018年,这一态势更是有增无减,此次浙江保监局对于保险师旗下公司以编制虚假报表的理由进行顶格处罚,无疑已经说明了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师”被重罚
“保险师“旗下的保险经纪公司——微易保险经纪,近日迎来一张高额罚单。因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浙江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并撤销负责人王玮华任职资格的处罚。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这已经是针对此类违规行为的顶格处罚,不能更严。
按照浙江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险师”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也是微易保险经纪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保险经纪全部股权,即“保险师”间接持有微易保险经纪全部股权。
科技公司和微易保险经纪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微易保险经纪通过“保险师”APP推广保险产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保险师”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相应的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
2016年6月-2017年12月,微易保险经纪按照“保险师”获取保费的27%的比例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科技公司向微易保险经纪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上述费用,微易保险经纪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列支1.84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44万元。上述技术服务费中,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保险师”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浙江保监局因此认定,微易保险经纪构成了“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微易保险经纪及王玮华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浙江保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保险师是近年来代理人赋能领域涌现出的诸多第三方科技平台中的佼佼者。其由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致力于为全国保险代理人日常展业、增员、客户新增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免费App。利用该APP,代理人可实现一键生成计划书、各大保险公司热门产品条款随时查等功能。
2015年5月,保险师APP正式上线,之后步入发展快车道。按照2017年底的媒体报道,截止2017年11月,保险师的积累注册用户超过1000万,月活(MAU)数百万,远超其他同类型产品。
因为发展迅速,保险师也得到了不少资本的青睐, 2016年获得经纬中国A轮融资,2017年又获得来自恒天融泽资产、上海歌斐资产等机构的B轮投资。据报道,截至2017年底,保险师有超过300人的团队,主要人员集中在IT和运营,而公司创始人王玮华、陈晓均拥有10多年保险从业经验,历任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的相关负责人。
其实,这并非监管首次针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科技公司合作而对保险机构开出罚单,只不过因为“保险师”的代表性,而让此次的处罚变得格外具有标志性意义。
因为目前诸如“保险师”这类具有保险产品推广、返利功能的第三方科技平台不在少数,其中也有相当部分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公司直接或间接设立。此前监管对于这类平台的态度并不明朗,而现在,监管的态度显然已经非常明确:违法!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监管不断升级,微易保险经纪因与保险师合作而受罚不会成为孤例,近期,或仍将有大量类似的处罚出现。
违法行为定性引争议
在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实际上出现了许多监管套利行为,成为其最受人诟病之处,但对于这些行为的定性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以此次微易保险经纪受罚为例,浙江保监局认为其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这是现阶段监管对于此类行为最常见的定性方式。
“表面是支付了信息技术服务费,但实际上,却起到了套取费用的作用,这是目前的监管规定所不允许的。”有专业人士指出, 原来保险公司都倾向于通过线下中介公司套取费用,而近年来,随着各类第三方平台的兴起,也逐渐成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新渠道,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甚至自己设立第三方科技公司。
但仅用编制虚假报表似乎又不能完全概括此类平台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这类平台根据业务量向使用app的用户支付推广费,又允许用户转发产品链接,实行产品有偿推荐,使得用户本身成为销售人员,并且用户自己投保自保件也可以提取佣金,实际上构成了 “给予消费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也是《保险法》明确禁止的。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 这些平台本身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实际上却从事着保险销售的工作,也是违法的。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些平台的出现 一方面确实有利于保险产品的推广销售,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自身的保费支出, 于消费者本身是一大利好。“有时候去超市买个牙膏都要赠个牙刷,为什么买保险就不能给消费者额外返利?”
对此,有专业人士指出,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人们发出这种疑问的一个假设是保险公司都是理性的,但一旦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因为恶性竞争而丧失理性,或者因为自身能力不足,不能及时发觉公司财务能力上限,肆无忌惮大打价格战,同时数据又失实,一旦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最终受损的也一定是消费者。”
此外,保险不是所见即所得,消费者容易受些许利益诱惑,购买了不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反而增加了很多的处理成本,也会影响行业的稳定和影响。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 强化对于互联网渠道的监管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套取费用、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各个渠道 ,例如代理人渠道、线下专业中介渠道、保险公司的 电网销渠道 等等,只是网销渠道最容易取证,所以最容易受到处罚,而其他渠道也存在类似问题,只是因为难以取证,因而不易受到处罚。
互联网保险监管全面趋严
针对微易保险经纪的处罚其实并非浙江保监局针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科技平台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通知书,实际上,与微易保险经纪同期被罚的还包括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勇浩。
浙江保监局称在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累计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共计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但其中,2379.37万元都被用于向个人支付展业费用。浙江保监局认为王勇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王勇浩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而在早前,原保监会也曾针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开出罚单,最典型的,是在 2018年2月,四川的人保、平安、太平以及福建的太保产险四家公司均被保监会暂停业务,而原因都是因为参与了与互联网平台公司合作的积分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活动。 其中,人保财险、太保产险以及太平财险都是与蚂蚁金服进行合作,而平安产险则是与另外一家信息公司合作。
无论是从实际的处罚来看,还是从近期出台的各类文件来看, 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曾经的监管套利空间,在严监管之下,正在逐渐受到挤压。
近期银保监会已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对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而重点需要关注的情形之一就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平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于某些APP通过简单注册即可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更是明确各保监局要加强监测。
不能否认的是,监管套利空间的存在是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随着这一空间的不断被挤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或许也将进入到一个新的调整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