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频出,互联网保险监管模糊地带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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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

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行为界定

上周,一篇名为《深蓝保公众号被查封》的文章在朋友圈传播,吓得小观一激灵,立马搜索“深蓝保”公众号,一看人家明明还好好的躺在关注列表里,该推文推文,该推保单工具推保单工具。话说回来,最近监管频频出击,搞得业内人士人心惶惶,有关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合规性的问题又被推到了台前。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始末,7月27日,有媒体爆出,各地方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对公众号深蓝保相关合作业务进行排查,因而目前仍旧处于调查阶段,监管尚未定性。

深蓝保成立于2015年11月,是一个主打保险产品测评的公众号,业内分析此次其被监管点名的缘由或许是涉嫌通过在微信公众号设置投保链接销售保险,而这恰恰成为了争议点所在。

根据券商中国的报道 ,深蓝保给出投保链接的方式,更像是“跳转”。第三方平台只做推荐,客户投保交易操作会转到有牌照的平台或者保险公司自身网页完成。这类跳转,是目前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普遍方式,业内默认可行。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类似深蓝保这种介绍知识,分析产品, 又挂了链接到销售平台,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目前监管的模糊地带。如果认定是销售行为,又给其佣金,就必须要登记管理了。

关于这个问题,此前有业内观点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 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不过,目前从保监局的下发的通知来看,对深蓝保并没有统一定性。有保监局称“深蓝保”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有保监局将此次排查称为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排查,也有保监局则仅要求排查,并未对深蓝保给予有关定性类的文字。

事实上,监管也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业内人士分析,不管是 中介代理人 还是险企专属的个险渠道、银保渠道,出了事都能找到责任人,但第三方网络平台不持牌,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推给平台,保监又管不了平台,这就存在一个监管盲区。

而对于深蓝保这样的平台,拿一张保险中介牌照就可以规避掉这类风险,但看一眼动辄上千万的牌照……

争议二:

返佣 与技术推广费

而在深蓝保之前,引起业内轩然大波的则是 保险师 被罚。7月4日,浙江保监局官网公布了针对微易保险经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对其罚款50万元,并撤销负责人任职资格。

浙江保监局开出的罚单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微易经纪按照“保险师”获取保费27%的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科技公司向微易经纪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实际上,上述技术服务费中, 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保险师”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目前, 诸如“保险师”之类具有保险产品推广、返利功能的第三方科技平台不在少数。这些平台一般会根据业务量,向使用APP的用户支付“推广费”,又允许用户转发产品链接,实行产品有偿推荐 。有观点认为,这里的推广费实际上是向用户支付了佣金。这里存在的一个模糊地带是, 用户在朋友圈分享推荐产品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事实上监管尚未有明确界定。

关于这个问题,业内人士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他们只是展示和引流,实际的销售行为还是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与保险销售不一样

一种则认为从本质上看, 无论是展示和引流都是为了促成保险销售,而且一旦消费者通过展示的海报或者链接购买保险,推荐人可以获得奖励,这就相当于佣金。 也就是说,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用户都应被认定是从事 保险销售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两个案例实际上都涉及到了网络第三方平台关于“销售行为”的界定, 从实践来看,目前第三方平台多充当技术服务商的角色,但因为互联网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往往容易被认为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有涉及 互联网保险 中介之嫌,使得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争议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

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也成为了行业和监管面临的问题之一。

去年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曾发布一则消息称,众安财险与其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同时指出,这种代销模式存在超范围经营。

具体而言,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曾有地方保监局人士指出, 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边界模糊。 此外,不同于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的是,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宣传当中,往往解释权则归于第三方平台,这就为其提供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这其中还涉及到监管统一性问题,那就是 传统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是否也可以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要先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腾讯微保、蚂蚁金服旗下保险也曾面临类似问题的质疑, 主要涉及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是否可以进行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 就《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中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这条规定,也有不同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上述那句话是指 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上的‘交集’,而不是‘合集’。有观点则认为这个“保持一致”是指保险代理机构在展开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时也需要在展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以上种种案例表明,在现有的监管政策中,有诸多细节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在理解上也就存在一定的想象空间。小观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过程,互联网保险为行业注入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新的问题。站在监管的角度而言,也需要经历探索的过程,逐步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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