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新旧司法解释区别
关于买卖 外汇 类 非法经营罪 案件,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中第三条对非法买卖外汇的量刑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故1998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规定的量刑标准不再适用。
另外,此前规定的该类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即“情节严重”的标准为非法 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修改为了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1998年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仅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此前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就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对于新解释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都要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进行执行。在此前大量案例中,因为旧司法解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规定,因此大量该类案件的判决,都是在情节严重的范围内进行量刑, 即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案金额在2500万以上的, 就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可以在最高刑15年以内处罚 。
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相关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发生在旧的司法解释施行期间,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此前的1998年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对于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
第一种理解, 就是认为1998年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 而2019年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就是一种新的规定,因此,目前正在审理的一些非法经营外汇案,数额在2500万以上的,就要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办理,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第二种理解, 即认为1998年的规定, 是明确规定了,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只有“情节严重”,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因此其第三条的规定,就是对于该类行为量刑标准的全部规定,而2019年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只是对于1998年司法解释第三年的更新,而不是补充,因此,对于正在审理的,行为发生在2019司法解释以前的行为,应该以1998年司法解释为准进行判决,即只能在五年以下判决。
如果从有利于被告人、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 第二种理解显然更有利于被告人,这也符合刑法“谦益性”的原则,在理解和执行上也并不与现有司法解释矛盾。
(本文作者曾杰律师,微信:olajie,转载请联系作者本人。曾杰律师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
编辑: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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