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苦汽车金融服务费久矣
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火爆了整个周末。
始料未及的是,在周日,事件焦点转向了 汽车金融 服务费。
根据网络流传的该车主与4S店方面的对话录音:4S店骗取金融服务费,且流入个人账户,未开具发票……
该车主声称,“谁代表你们收的这笔钱?这笔钱流向何处?1.5万元是什么计价标准?”
就这样,汽车经销行业长久存在的服务费黑幕被踢爆了。
经历了过去几年汽车金融的高歌猛进,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以大跃进态势攀升。据新金融琅琊榜估算,全国交过这笔汽车金融服务费的消费者,很可能高达数千万人,对应的是上千亿的资金。
这对汽车经销行业,将是一场暴击,乃至波及一些汽车金融服务商。
1、汽车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
这几年,汽车经销行业有个很奇怪的情况:全款反而不受待见,销售人员会想方设法劝你使用贷款。这与楼市里面全款优先形成了强烈对照。
原因在于,如果你使用贷款,他们可以收取一大笔汽车金融服务费,也被称为按揭服务费或者分期手续费。
听上去,这项收费是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但通常是4S店等经销商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
这是一个行业潜规则。如果你有过购车经历,销售人员往往会告诉你:行业里都是这样,这个是必须收取的。
如果你执意去较真,会被告知:如果你不交这个服务费,车价就优惠不了,或者需要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对绝大部分消费者来说,经历了漫长的看车、谈价、签约之后,往往会选择妥协。而经销商正是利用这种消费者心理屡试不爽。
碰巧我的一位朋友这两天正打算买一辆宝马车。根据他提供的4S店收费明细,包括如下项目:
按揭服务费:9200元(按贷款额3.5%收取)
按揭押金:3000元(可退)
公证抵押费:1000元
该4S店销售人员强调,“服务费是一定要收的,我们的收费已经是全市场最低。”
在很多时候,除了强制必须通过4S店购买车险,还需要缴纳所谓的车险续保押金,就是如果不通过4S店续保这笔钱就没了。
2、汽车金融服务费为什么不合规?
根据银保监会(原银监会)三令五申,金融机构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并借此收取费用。
2012年,银监会出台《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入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汽车金融服务费主要是经销商所为,而与金融机构关联不多。
这可以解释,4月14日晚间,就车主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这个锅,只能由经销商来背。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销商并不容易,然就事论事,他们收取金融服务费以及强制购买保险等行为,违反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遗憾的是,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违反了上述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力度如此之低,难怪在执行中形同虚设。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鉴于上述收费项目本身不合规,因此入私账、不开票的情况就相对常见。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3、北京和合肥率先“亮剑”
从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北京多个区级法院对汽车金融服务费不予支持,并产生了多起判例。
2017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的一个焦点在于汽车金融服务费。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宏和通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具备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实际上也没有向迟伦民提供任何金融服务,故宏和通达公司向迟伦民收取’金融服务费‘没有依据……宏和通达公司强行向迟伦民违法收取的所谓“金融服务费”应退还迟伦民。”
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姬萌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中进百旺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在2018年初,北京市海淀法院网发布了一篇题为《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的案件快报,提及了另一起判例。海淀区法院重申:
“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而发生在合肥的这起事件,涉及人数及金额更为庞大,而合肥工商局与司法部门,均保持统一的打击态度。
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某一汽丰田4S店(通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该市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2017年1月至6月,通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总计100台,并从100位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扣除缴税及退还部分消费者金融服务费外,违法所得共计337010.66元。
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后,合肥市工商局认定通源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开出70余万元罚单。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的争论焦点即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及合肥市工商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2018年9月27日,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讼,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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