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以来,中国社会办医政策再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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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以来,中国社会办医政策再盘点

【编者按】促进 社会办医 ,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自2009新 医改 起,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接连出台。这其中哪些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作者梳理了2017年至今的社会办医政策。

本文发于老徐评医,作者为徐毓才;经亿欧大健康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


去年4月份,笔者应《看医界》之邀盘点了截至2017年一季度之前新医改以来社会办医19大政策文件并对其中的核心进行了梳理。之后两年半,国家层面又出台了哪些促进社会办医的文件,其中给出了哪些新政策,今天老徐再次给予盘点盘点。

一、值得关注的社会办医6个核心文件

2017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印发。 

2017年12年4日,中医 诊所 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印发(国卫医发﹝2017﹞ 55号)。

2018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2018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 39号)。

2019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十部委罕见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

二、这些文件里的核心政策

1.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加入 医联体

能否加入大型三级甲等医院牵头组建的医疗联合体,实际上标志着能否进入“游戏圈”。起初,一些政策明确医联体主要在公立医院圈子里玩儿,拒绝民营医院进入,也排除了专科医院,因此出现了社会办医疗机构被边缘化,人家不带你玩。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地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军队、社会各类医疗资源作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分区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意愿,可将其纳入医联体。这就标志着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加入医联体。

2.中医诊所率先实施备案管理为社会资本提供了方便

2017年12月,国家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将中医诊所分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取消中医诊所审批,改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为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开了绿灯。

3.医疗机构、医师审批改革促使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轻装上阵

2018年6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4.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2018年11月,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提出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项措施。

明确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

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5.诊所改为备案制,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2019年4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

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

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为社会资本办医大开绿灯。

6.社会办医政策进入新阶段

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十部委罕见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标志着社会办医政策进入新阶段。“意见”聚焦社会办医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很多政策是第一次放开,如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三、用好用活这些政策的几点建议

尽管国家政策一直在向着简政放权,公正监管,高效服务的目标迈进,对于社会办医格外青睐,但说实话,冲破利益藩篱,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肯定不是一般的痛苦。因此,很多利好政策并未落实到位。作为社会办医的主体,要真用好用活政策,首先自己应该熟知政策,其次要会利用政策,将明规则与潜规则结合起来,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做好事情,这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政策提出,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意愿,可将其纳入医联体,是重大机遇,但也要有清醒认识到要找到自己的合作方式和实现路径,最忌讳的是跟着作秀。

2.备案管理看起来是给予方便,但仅仅只是“程序”少了,其他的都没少,因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要过日子、走得远还得靠自己。目前除了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办诊所之外,其他诊所、小型医疗机构都改审批制为备案制了,方便是方便了,但风险依然自担。

3.允许“协议”设置有关诊疗科目为社会办医减轻了很多负担,特别值得重视和利用。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4.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给这类医疗机构更多的自主权,但到底办多大,自己要知道,有多大脚穿多大鞋。

5.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有很多机会。政策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为诊所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

6.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文件内容丰富,值得仔细研读,核心内容就在标题中,即“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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