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信息解读:网贷监管未来趋势的5条预判
2017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出台,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网贷领域的监管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自此各地方关于网贷管理细则、备案细则也纷纷落地。
似乎P2P监管大厦已经建成,要投产运营了,但在今年五六月份一切戛然而止,P2P备案大限一延再延,网贷平台的流动性遭到严重削弱,伴随着焦虑、恐慌、期待等等各种情绪,P2P似乎成了人人谈虎色变的字眼。
但监管层在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同时,并未将网贷行业的管理和发展问题置之不问。近日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的《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 逃废债 信息的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办等监管层释放的一系列信号都表明,新的全国 网贷监管 细则出台指日可待。 本文旨在对最近的监管信息进行汇总、解读,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个人观点和预判,以供参考。
1. 信息披露新要求:对接信披登记平台成硬性规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发布了P2P信息披露标准,并在2017年6月上线了“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顺利投入运行。截至今年6月末,已有119家网贷类会员机构接入该平台,定期对外披露机构信息和运营信息,交易总规模约占网贷行业总量70%。
平台目前对网贷的机构信息、运营信息披露登记都已上线,且近期该平台增加了又增加了资金存管信息、项目信息披露功能,准备将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项标准的机构接入平台,以配合专项整治工作,提高行业透明度,但仍未上线。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未要求网贷机构必须接入该信息披露登记平台,但对于想继续经营的合规机构来说,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十分重要,对平台合规程度也是比较好的展示。
据业内人士了解, 将来可能要求网贷机构必须经监管部门认定,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项标准的机构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才能继续开展网络借贷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这一要求可能在即将出台的“187条全国网贷备案验收细则”中出现。
2. 打击恶意逃废债:对接征信系统成硬性规定?
近两个月,P2P行业陷入严重低谷,爆雷潮频发,大量平台出现逾期甚至跑路现象。 当然,不排除一些网贷机构从事诈骗、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但另一些认真做事的、甚至既认真做事又合规的机构亦受到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借款人老赖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妄想恶意逾期拖垮平台,以逃掉债务。
因此8月8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严厉打击P2P平台借款人的恶意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下一步,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这一通知的发布,给行业人士感到较强触底反弹的信心,大量的平台积极上报恶意逾期的信息,期望给老赖以强力打击。
然而通知仍属于临时性的应对 ,如何将这个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其实是下个阶段监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8月,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办、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办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对下一步监管工作提出十大要求,其中第七条:“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8月15日,百行征信负责人在接受媒体时表示,P2P平台除了将恶意逃废债信息以上征信系统,还将纳入百行征信系统, 并共享给百行征信系统目前和将来的所有接入机构,影响其未来获取贷款等金融服务和其他各项公共和社会服务。百行征信将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借款人向P2P平台偿还借款后,相关机构和部门要及时向百行征信更新借款人的还款信息,百行征信将及时进行更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保证恶意逃废债信息的准确性,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百行征信相关资料:2018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受理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阿里、腾讯旗下征信机构等8家征信公司各持股8%。
一系列信息表明, 网贷机构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系统的要求,将以制度化、常态化的形式予以落实,这对打破网贷机构信息孤岛是极大利好 。不仅是有助于解决 “恶意逾期”问题,也有助于消除困扰行业多年的“多头借贷”问题,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提升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
3. 投资人制度的新变革:除了教育、投诉、维权还能有什么?
在824《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资人保护制度并未占据重要地位,只是在“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中占据部分篇幅。在检查中,一般也将注意力放在对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资金池、是否非法集资、是否自担保、是否违规放贷等红线问题上,却容易不重视了投资人保护和教育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但是6月以来的爆雷潮、挤兑潮、恐慌潮使得业内一些人士开始清醒认识到:网贷金融市场是一个严重缺乏理性投资的市场。市场缺乏理性因素多样,包括:
①投资人主体散户化而非机构化;
②无投资门槛;
③投资人缺乏投资教育且缺乏投诉维权渠道;
④网贷机构信息披露不透明;
④机构为招揽客户以高利率为诱惑,吸引了大量投机客户。
这些原因在前几年加剧了市场泡沫,吸引了大量非理性投资人,他们帮助P2P一时风头无两,但是当市场恐慌来临,P2P遭遇的挤兑风波也是前所未有,也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压力。
8月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办、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办联合召开座谈会,有关省市和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对投资人教育、投诉、维权问题提出要求:①要畅通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网贷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经营的透明度。②要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帮助群众准确分辨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审慎意识。③要引导出借人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造谣、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等非理性、超越法律界限的维权行为。
但是这些措施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P2P投资市场的理性成分,是有很多疑问的。如果监管部门希望较好解决投资人维权风波,可能还需要从其他角度入手。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黄益平8月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提到:监管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强调不能做资金池,没有期限错配,要求资金托管,这些安排可以减小挤兑的风险,但从美国P2P的发展教训可以看出,在借贷风险爆发的情况下,由于对平台的担忧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枯竭,造成平台的萎缩。美国P2P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一条路是逐渐向银行模式靠拢,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一条路是更多的转向Marketplace Lending,即以吸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为主,或者转向网络小贷公司的模式,通过ABS、债券等产品在市场融资。
2017年8月,全球首家P2P平台——Zopa正式申请银行牌照,也印证了近些年国外P2P资金端发展的转变。这对P2P行业今后发展其实提供一种新思路:吸引机构投资人或者发展网络小贷模式等。毕竟监管并未规定出借人必须是自然人。
对于监管层来说,可能不仅仅只是建立、贯彻投资人投诉、维权、教育制度这么简单,如何鼓励、引导网贷机构吸引更多机构投资人可能也是需要长远考虑的。因为理性、专业、强势的投资人其实是对网贷机构最好的约束,也是稳定投资市场情绪的支柱。
4. 准入和退出:合规、整改、兼并、清退将制度化
在传闻的“187条网贷备案验收细则”中将所有平台进行分级管理,届时所有网贷机构将被划分为合规、整改、兼并、清退四大类。合规和整改的两类机构将进一步被纳入规范的范畴,而兼并和清退则是以不同形式退出市场。
这表明准入和退出制度将发生改变,先看近期普遍关注的退出制度。
1. 退出制度:市场化、法治化
7月份,深圳 互金协会 也提出P2P平台退出“三不可”原则:“P2P平台可根据市场环境,自主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并清退出借人资金,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应如实告知协会平台存量项目风险程度、出借人信息等情况,协会风险严重程度,分类制定相应的关注等级,并通报监管。退出期间,经营地址不可搬迁,网站不可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的“三不可”原则。成立退出领导小组、制定退出计划和方案、向协会报备退出计划及退出方案、协会提出指导意见并不定期组织相关培、执行退出方案、每周向协会汇报退出情况、落实出借人资金清退并全部结清存量项目、全面终止业务。”上海、浙江等地也陆续出台了退出规则或原则。
在前述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办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办的联合会议中,还提到: “要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 建立报备制度,明确退出程序,规范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确保出借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已退出机构要依据破产法、公司法及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清盘兑付方案,股东依法负连带责任,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切实提高债务清偿率。”
在此次P2P退出潮中,确实存在一些平台号称良性退出实则拖延甚至跑路的现象,也有很多平台出现流动性枯竭而不得不进行清盘。因此在最近监管中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特别强调按照市场化规则处理退出机构的资产债务关系,比如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退出机构的债权债务转让、兼并、破产、重组、债转股等措施。
实际上在金融领域, 这些债务重组的市场化行为,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债务的赦免,是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策略,是给一些合规又认真做事的机构、平台重新恢复生机的机会。 在此其中政府宜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态度鼓励、引导机构债务进行重组。
最近银保监会召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高管开会,四大AMC作为管理人进场托管、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此举也表明政府正采取市场化措施保证P2P平台稳定退出。
四大AMC成立最初是政府为解决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长期的呆坏账问题而设立的,各自承接处置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2. 准入制度:备案制还是牌照制?
金融安全关系着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国家历来重视对金融领域的严格监管,对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一贯都是牌照化、许可制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去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对金融监管更加严格。
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往往开拓的是银行等持牌机构不愿意、看不起的市场,借款人质量普遍不高,因此互金行业风险也较高。而在互金中的P2P网贷行业,平台还连接着广大散户投资人。也就是说,P2P一端连接着较高风险的资产,一端连接着未经历理性投资教育的、数量众多的散户投资人。
北大国发院副院长认为,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业务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些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这样一个行业,国家目前却采取由地方主导的备案登记的准入制度,而相比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风险更小的领域却采取了牌照许可制。从这个角度看,今后对P2P仍采取备案制是否足够控制风险?令人怀疑。
从目前监管信息来看,备案制仍为主流,但从我们团队参与网贷机构备案的过程中,也深刻感到备案制的局限。 在年初备案时,当平台向地方提交了企业经营信息、法律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等各项备案资料后,地方监管部门其实还是要进行反复实质审查。因此在现实中,监管就已经难以仅按照备案登记的形式审查标准推进。
无论是从互金逻辑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监管的角度看,网贷备案制会出现较多问题,P2P牌照制值得深入探讨。
5. 小结
通过对近期监管信息的梳理和解读,发现未来网贷合规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地方有几点:
1.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可能必须对接中国互金协会信披登记平台,才能予以备案;
2.互金机构借款人的逾期等金融信息将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甚至百行征信数据库,成为常态;
3.监管将更加重视投资人投诉、维权、教育制度的落实,学术界也在探讨P2P平台吸纳机构投资人等发展稳定资金来源的可能性;
4.在退出问题上监管将积极鼓励平台兼并、清退,进行市场化操作,四大AMC可能将参与其中;
5.在准入问题上,备案制仍为现阶段标准,但学术界已在探讨牌照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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