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施行在即,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2018年3月2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颁布 ,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除了对快递企业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之外,对消费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冒领他人快递可能会被治安拘留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警告、罚款、拘留三种。也就是说故意冒领他人快递且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这一规定无疑让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某快递营业部负责人向笔者透露,快递员在分发快递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同名同姓的收件人,尽管快递员会核对收件人的身份信息,但在一些快件量大、取件时间集中的学校或者单位依然会出现快递被错领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快递员可以联系取件人取回被错领的快递,但在少数情况下,取件人会因为不愿被麻烦,或者快递价值较高等原因故意隐匿错领快递的事实,给实际收件人带来损失。
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快递行业大多属于承包加盟体制,丢失的快递一般是由快递员自己与收件人协商赔偿,很多快递员离职的原因都是由于快件丢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快递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对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在这里,笔者提醒消费者朋友:在领错快递后千万不要故意隐匿,物归原主既是一份诚信,也是一种美德,更是对快递员与快递行业发展的支持,最重要的是故意隐匿快递可能会被处以治安拘留。
快递车辆路边临时停靠不再被贴罚单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对于这一条规定,快递员的反应是: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快递车被警察叔叔贴罚单了!
长期以来,快递员在配送快递过程中都不愿意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手中,快递员的理由是:我送1个快递得1块钱,车辆路边停靠被贴罚单我损失50块钱。
这一问题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与服务投诉,但多数消费者对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的理由也感到无可奈何,毕竟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快递员的理由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当快递车辆拥有路边临时停靠和通行的权利之后,快递员再也不能以担心“交警贴罚单”为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服务质量也会因此而提高,这对快递行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促进因素。
快递配送人员将不再被保安驱赶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曾经在网络上曝出一个新闻:在成都某学校,快递员隔着围墙向校内的学生“空投”快递,其原因是该学校保安既不允许学生出校门领取快递,也不允许快递公司车辆进入学校,快递员只能从空中把快递扔给学生。
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很多高档小区或者事业单位的保安禁止快递车辆进入,同时也不允许快递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分发快递,因为这会影响小区的美观形象。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特别是那些需要当面验货的消费者,不得不去离小区门口很远的地方领取快递,或者直接去快递公司领取。这直接导致了快递公司配送快递的效率低下,又影响了快递服务质量的提升,十分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快递员在配送快递过程中不被驱赶,这是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维护了快递员应有的尊严。
快递索赔方式更为便捷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简单的说,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既可以要求当地配送快递的快递公司索赔;也可以要求收寄快递的快递公司索赔;还可以要求持有快递商标的快递公司的总公司索赔。
在此之前,消费者在向快递公司索赔的时候常常摸不着头脑,对于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快递公司往往因为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
笔者的一个朋友曾经因为快件损坏向当地快件派送公司索赔,派件公司告诉他:快件运输费用是由收寄公司收取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收寄公司承担;当这位朋友联系收寄公司时却被告知:快件寄出的时候是完好的,现在快递在派件公司损坏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当地派件公司承担;这位朋友无奈之下又联系了该快递公司的总公司,总公司客服却告诉这位朋友:总公司采用的是承包加盟体制,每个加盟商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只能督促他们赔偿,而不是由总公司自己赔偿。
这样的问题在《快递暂行条例》出台之后可能就不会出现了。消费者可以根据赔偿的便捷性选择索赔方式:既可以向当地派件公司索赔,也可以向收寄公司索赔,还可以向商标持有人的总公司索赔。
快递公司暂停服务后如何维权
快递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而暂停服务的情况时常出现,消费者在这个时候经常投诉无门,除了耐心等待外别无选择。在《快递暂行条例》出台之后,这种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快递暂行条例》第7章第40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消费者,自己的快递因为快递公司原因暂停服务而被滞留、丢失的可以向快递商标持有人的总公司投诉处理,若是对总公司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向邮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给予处罚。
新的《快递暂行条例》既明确了快递公司、快递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这必将的给快递行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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