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你必须知道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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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你必须知道的五大问题

【编者按】1月13日下午,央行发布了《关于实施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消息一出,几家欢喜几家愁。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分析,央行此举是为了引导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快捷,支持小微的主业上来,回归初心,做好支付的主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亢林表示:目前支付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多头链接形成事实上的支付清算组织机构的职能,实际上它是违法从事了跨行业务清算这个职能作用。

专家认为,这项规范是针对支付机构,普通消费者在网购、支付过程中,不会体会到任何影响。而央行的答记者问中,也通过五大问题详解了大部分的疑惑。

本文转载于央视财经,作者王允彤、邢杰、蔚立名;由亿欧编辑整理,供行业人士参考。


13日下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支付领域的新规定 ,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按照要求,最终支付机构应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交存至集中存管账户,但目前设置了缓冲期,也就是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我们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货款,在收到货并且做出确认之前,一直会存放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上, 这笔钱就是我们所说的“客户备付金”。 因为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时间差,而这小小的时间差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 这部分资金在银行账户里产生的利息收入,就占到支付机构总收入的11%。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央视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绝大多数消费者跟支付机构签协议的时候,包括你网络上签这个协议,这个利息都是明确返还给支付机构的。 你从支付机构那里拿到备付金的利息吗?并没有,没有任何人拿到,所以这部分钱本来就没有给我们金融消费者,所以现在央行为什么说,不给这些备付金支付利息,我觉得主要是考虑要引导我们这些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快捷,支持小微这个主业上来,回归初心,做好你支付的主业,不是靠吃备付金这个利差来赚钱,甚至通过挪用备付金进行投资理财来维持你的运营。

根据央行的统计,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账户达70个。 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 267家支付机构惜售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首先就是备付金被支付机构挪用。

2015年8月,浙江易士成为首个违规挪用备付金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案例, 此后广东益民、上海畅购等相继因为挪用客户备用金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进一步防范风险,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亢林 表示:目前支付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帐户,多头链接形成事实上的支付清算组织机构的职能,实际就是从事了中央银行跨行转接清算的这种功能作用。实际上它是违法从事了跨行业务清算这个职能作用。今后人民银行将对这些支付机构多头开立帐户会要求它,调整到一家或者是中央银行来存放,其他的要取消掉。

专家:行业竞争激烈,不必担心将损失转嫁消费者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交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集中存管后,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备付金集中存管,对银行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央视财经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专家进行解读。

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 ,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对央视财经记者表示: 这样的一个办法对支付机构,特别是是中小支付机构会带来一些影响,但是这一块影响也非常的多元 ,这一块的影响不至于对它整体业务利润有很大的冲击。

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后会不会收一些支付的服务费什么的?董希淼表示:因为整个支付行业应该说,竞争也比较激烈,现在你看中国银联跟商业银行也不断切入,如果谁敢收费,消费者可以走。 现在其实有一些大的支付已经慢慢回归到银行了, 比如支付宝也收费了,微信提现也收费了,因为消费者选择还是比较多的,这个不用太担心。

董希淼还表示, 这项规范是针对支付机构,普通消费者在网购、支付过程中,不会体会到任何影响。 对于支付机构的流动性方面,有统计显示,到2016年第三季度,支付机构备付金有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以目前的平均20%交存比例,不会影响到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董希淼建议,既然新规定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支付机构应尽快利用这一时间窗口加快业务多元化转型。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如果你原来是靠挪用备付金来吃利差的,挪用备付金来维持生存的,那我觉得这种行为本来我们应该反对跟打击的,你原来赢利模式比较单一的,你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央行给出的这一段时间,你要加快转型,就是说多元化的赢利回归主业,或者说你切入更多的场景来发展壮大,我想这个时间还是有的。

对于银行来说, 支付机构原本存在银行账户的资金,20%交到央行之后,央行将从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中扣除, 理论上说,银行存款会稍微减少,但是以目前的备付金规模,还不足以对银行存款造成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整个你想这个支付备付金大概不到5000亿,到2016年三季度,这部分存款对整个银行业来说不大,毛毛雨,整个银行业负债大概是有快200万亿,一百六七十万亿,所以不到5000亿,影响不大。

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什么是客户备付金,目前人民银行是如何监管的?

答: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

随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推进,逐步构建了人民银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备付金监管体系。

二、为什么要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答: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 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

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

四是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人民银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的工作要求,人民银行经过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该方案也获得了绝大多数支付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认可与支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

答: 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 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一是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二是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三是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 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其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

一方面,根据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五、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备付金存管银行有什么影响?

答: 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备付金存管银行除配合完成备付金交存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工作外,须继续履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归集、核对与监察工作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应继续做好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

另外,客户备付金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一部分,统一纳入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将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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